文化心理学视域下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23-09-11 15:05:06 来源:网友投稿

杨丽璇,刘洪广,张 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尽管总体上青少年犯罪率呈持续下降态势,但诸如“湖南12岁吴某弑母案”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却引发了大众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适应力的担忧。在入罪年龄门槛规定中意图保护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成比例的现状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这一修改同时也带来了重报应而轻保护的潜在危险。这就要求将青少年犯罪治理关口前移,通过积极预防形成对问题青少年的保护,来中和刑法修改可能带来的问题。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善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因此必须着眼于积极预防,尽量避免越轨青少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相较于预防体系中情境预防、被害预防等诸多方法,对潜在犯罪主体进行预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更为行之有效。概而言之,立足于青少年年龄阶段所处的基本社会化进程,以塑造青少年健全人格为重要目标,关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外部教化的完整性以及个体内化的充分性。在这一过程中,自我意识作为人格的核心,是体现青少年人格发展是否达到成熟的标志。在我国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对自我的定义具有更多的公共成分[1],互依型自我构念倾向的存在使得社会因素对自我意识发挥了极大作用。因此,强调健全人格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完善,而从自我构念出发探讨积极预防对策,实属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的应然与必然。

自我构念(Self-construal)一词最早来源于Markus和Kitayama的文化心理学研究[2],其核心内涵就是个体在定义自我时的倾向性。根据Markus和Kitayama的理论,自我构念包括两大类别,即独立型自我构念(Independent self-construal)与互依型自我构念(Interdependent self-construal)。独立型自我构念的个体关注自己的内在感受、兴趣、需要以及个人能力、特质等内在属性的发展,强调作为单独个体的独特性;
而互依型自我构念的个体将自己与周围社会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关系等公共特征的角度定义与评价自我,以归属群体、保持良好人际关系为重要目标。

Cross等人研究认为,除独立型与互依型自我构念之外,还存在第三个自我构念维度,即关系型自我构念(Relational interdependent self-construal)[3]。实际上,关系型自我构念属于依赖型自我构念的一种特殊形式[4],前者强调个体与亲密他人(亲人、恋人等)的关系,而后者强调个体与群体内他人的关系。

目前多数研究者认为,主流文化深刻影响了个体的自我构念类型,但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不同自我构念形态往往并存于某一文化环境中的同一个体。但是,在某种主导性文化背景之下,群体中的个体依然表现出共性的自我构念倾向。Hofstede从国家层面对文化维度进行了划分,按照国家文化注重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界定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5]。而集体或个人主义文化反映在个体层面上,就是不同的自我构念类型。许多研究都已证实,在中国集体主义文化下,多数人偏向互依型自我构念[6]40[7]80。另外,自我构念的关系性维度也非常突出[8]。

在西方主流犯罪学理论中,社会因素对犯罪、少年犯罪的产生发挥了极大的犯因性作用,青少年犯罪行为来源于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样,在犯罪预防和控制论中,也有大量针对社会因素的对策和政策建议。这些理论与研究从传统的宏观角度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但是,由于忽视微观角度的思考,目前研究中所提出的针对不同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构等)的犯罪预防方法多注重宏观指导,因而操作性不强;
另外,由于东西方主流文化差异导致的青少年群体的自我构念不同,同一社会因素对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青少年并非发挥同样的犯因性作用,在借鉴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时应当有所选择和侧重,以适应中国国情。因此,必须理解互依型自我构念影响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更好地利用有利社会因素而避免不利社会因素的影响。

大多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不良心理特征结构的基础上,在外在刺激的催化作用下产生犯罪动机,由动机发挥动力作用而产生的。自我构念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影响认知、情绪情感、动机等对青少年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与行为发挥作用。

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主要形成三方面的认知:对自己的认知、对他人的认知、对自己与他人关系的认知,在此基础上,逐渐完善自我意识。由于互依型自我构念的存在,对自己社会关系的认知在青少年认知系统的构建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由此而形成的关系群体概念通过内群体偏爱、外群体偏见倾向影响青少年对自己和他人的认知。青少年首先从整体性角度了解自己属于何群体。对于普通青少年而言,家庭、同伴、班级、学校属于最主要的内群体;
当与家庭的融洽关系构建失败(空间距离导致心理距离、不当教养方式形成焦虑与回避依恋关系等)后,青少年会尝试扩大内群体范围,确认自己在其他群体中的地位和角色。当个体尝试扩大内群体范围时,群体的制度与规定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准入许可,但在观念层面上,对个体自然与社会属性的判定与要求反而更为严格:由于内群体成员数量增多,而社会资源有限,不得不依赖一定的标准进行成员分级(集体文化中更多依赖于社会属性的判定)。于是,本身处于群体内被动状态的这部分青少年变得更加被动,甚至可能因为不断被边缘化而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支持,产生规定上的“群体内成员”与观念上的“群体外成员”之间的认知矛盾。当矛盾量化到一定程度时,青少年可能选择两种方式进行“化解”:一是暂时将自己认知为群体外成员,将长期压抑的情绪能量释放到实际上的群体内亲密他人身上,产生攻击性行为甚至弑亲、弑友、弑师等恶性犯罪行为;
二是脱离主流群体,寻找准入门槛更低、具有相似社会属性的群体。在这些非主流的群体中,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物质与心理上的支持,能够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和归属感,甚至能够满足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当然,大部分情况下这些群体成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与法律、道德相违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西方具有独立型自我构念倾向的青少年群体,我国青少年尊重与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取决于个人在群体内的地位与角色,而非内在特质与需求的表达,因此,我国青少年加入亚文化群体的目的并不是对成就、地位的追求,不具备反抗色彩,更多是出于互依型自我构念包含的价值目标,从而具有更大的可干预性。这是与科恩在美国文化视角下提出的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的不同之处。

青少年犯罪行为呈现的突发性特点,反映了情绪情感变量在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过程中的重要性。尽管一些犯罪行为被划分为“激情犯罪”,但这些犯罪行为也并不是无任何预兆的“偶然事件”,往往是消极情绪能量积累的必然结果,且消极心境持续的时间越长、能量越大,行为的恶性程度就越高。互依型自我构念对情绪情感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负面的社会参与情感的产生;
二是消极情绪情感产生后的调节与表达。对于互依型自我构念个体而言,集体目标的实现、获得的群体内他人的认可能够引发更多积极情绪,即正面的社会参与情绪情感;
而实际情况与之相反时便会导致负面社会参与情感的产生。比如对于有逃学、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在其未在心理上将自己归属于亚文化群体时,即便其对班级作出了贡献,依然无法获得同学、老师的认可,即社会参与受挫,这时就会产生强烈的羞愧、孤独等消极情绪情感。而在情绪的调节与表达方面,不同自我构念个体所惯用的调节与表达方式存在极大差别:独立型自我构念个体倾向于使用认知重评策略,而互依型自我构念个体则倾向于使用表达抑制[9]。使用表达抑制的一般结果是和谐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社会适应,由此获得良好的社会参与体验以补偿受抑制的消极情绪情感;
但对于一些本身处于群体内边缘状态的青少年而言,所获得的社会参与情感补偿往往小于压抑的情绪情感,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参与持续受挫,即消极情绪持续积累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青少年主动或被动启动心理防御而产生攻击性行为,以暂时恢复心理平衡。

犯罪动机作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直接内心起因,发挥着重要的定向和动力作用。探讨自我构念对动机的影响,应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予以考虑。在狭义上,动机作为构成犯罪心理的要素之一,自我构念类型深刻影响了动机的倾向,进而对犯罪动机的指向及维持、调整功能产生影响。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青少年的动机倾向是社会取向的、集体的、人际的[10],比如获得他人的认可、完成良好的情感互动、实现和谐的人际关系等。因此,犯罪青少年在犯罪目标的选择上,往往体现了这种社会取向:加害群体外的社会成员以获取群体内的认同与归属感;
排除制度与规定层面上群体中的异己以避免不良社会互动,等等。另外,由于互依型自我构念的存在,亚文化群体中的成员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压力与凝聚力能够扩大犯罪心理动力场的作用,使本身缺乏独立价值判断的青少年成员更易从众、服从、顺从,进而产生与团体价值观相一致的犯罪动机。在广义上,则可以将动机理解为包括认知、意志、情感等在内的动力系统,互依型自我构念对这一犯罪动机系统发挥了综合性的作用。首先,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在群体内获得安全感等,以及固有的生存本能、快乐本能、内驱力引发犯罪动机基本倾向。在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犯罪动机的方向性与坚持性得以加强。这些因素包括:被群体内他人默许或支持并具有实现可能性的犯罪目标,这类目标往往具有高社会取向的期望价值;
群体内规则压力、权威压力等具有直接或潜在威胁性质的情境因素;
根据群体内他人看法而获得的有关自我的认知;
由于假定群体支持而提高的犯罪自我效能感以及持续性消极情绪体验所积累的能量。

由于我国集体主义文化的相对稳定性,即便是在中西文化交融的今天,互依型自我构念也依然存在并且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青少年的知、情、意、行。探讨互依型自我构念影响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机制,并非将这一自我构念类型归于致罪因素之一,而是强调其具有的调节性地位所决定的青少年健康心理和行为形成过程的可干预性。一方面,由于互依型自我构念的存在,一些社会因素的消极作用在上述认知、情绪情感、动机层面可能被放大;
而另一方面,在了解这些作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即可有效地放大对应社会因素在影响青少年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借鉴国外的预防经验

在我国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将不良行为青少年融入主流群体中,制定相关政策以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比惩罚、打击、限制性处理办法能够发挥更大的预防作用。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还不成体系,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的消极预防。毋庸置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建设,但以社区为主的积极预防措施同样不可忽视。一方面,我国青少年互依型自我构念的存在提升了积极预防的潜在效果;
另一方面,英美等国家的积极尝试已证实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可行性。

美国“青年发展计划”针对社会底层的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在鉴别危险性因素的基础上,对保护性因素进行累积,涵盖知识与道德教育、社区服务、技能培训、领导力培养等多项计划[11]。在人力、物力支持上,既有联邦政府以法规形式将这一计划纳入公共政策体系中,从而开展国家层面的合作,也有私人慈善机构以资金等各种形式提供的帮助。美国这一计划的基点在于重塑公民精神,彰显自我价值,重启“美国梦”。就我国而言,借鉴这一积极预防形式,为有罪错行为的青少年创设一个互相尊重的积极社会情境,并侧重帮助其找到自己作为群体中一员的价值,重塑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形象,更有利于其回归正常社会化进程。同时,这种积极干预性预防措施带有“恢复性质”,从长远看,其价值远大于单纯给予物质福利、临时性心理援助的保护性或矫正性预防措施,因此,应当提升到政策层面给予足够的重视。

英国的多机构支持体系实现了与整个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有机衔接,以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为核心,通过庭外处置程序实现青少年犯罪审前分流,使更多的罪错青少年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而非惩罚[12]。对于我国的互依型自我构念青少年而言,进入司法程序、打上犯罪烙印所带来的标签效应对其的伤害无疑会更深,尤其是在目前犯罪记录封存等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后果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借鉴英国审前转处程序,利用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社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力量,侧重保护、教育从而实现非罪化,相比侧重定罪后的非刑罚化,能最大限度地摆脱正式社会控制机构的犯罪标签影响,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初衷。此外,与美国实施的犯罪预防公共政策相似的一点是其对于“恢复性”目标的强调。从这一角度出发,在制定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时,应考虑不同群体所对应的亟待修复的社会关系。比如对于留守青少年群体,应考虑在处置体系中增加父母应承担的管教责任,首先致力于修复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逐渐实现这一群体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二)重视对越轨青少年的社会支持

犯罪学上越轨青少年既包括犯罪青少年,也包括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下对后者的管理和干预有欠缺,因此也可以将后者视为“虞犯青少年”。受互依型自我构念的影响,这些青少年往往把因越轨行为所受到的惩罚认知为社会性的:比如感知到自己被正式社会控制机构和群体中的他人贴上“不良少年、犯罪少年”的标签。即使在惩罚取消后,人际信任水平也会降低,从而降低了与他人的合作[13]。当然,出于社会控制功能的需要,由司法系统给犯罪青少年贴上犯罪标签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弱犯罪标签的不良惩罚效果,其中增加社会支持是应当重视的方法之一。实证研究证明了社会支持对互依型自我构念个体的重要性:社会支持能够缓解急性心理应激反应[14];
互依型自我构念个体能更好地领悟社会支持,利用实物或心理援助降低压力事件的负面影响,维持心理健康[7]80。

在立法上重视社会支持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于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条款,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有关单位、政府、司法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缺乏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越轨青少年的社会支持也明显不足,这极有可能使互依型自我构念发挥负面的调节作用,使标签效应的影响被扩大,将这部分青少年越来越推向主流社会的对立面而导致犯罪行为、再犯行为的发生。应当对社会支持予以立法规定,更应当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责任规定来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否则,所有的相关规定都将陷入与目前“工读教育”类似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由于招生的非强制性,导致专门学校生源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对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缺乏必要干预,大量应进入专门学校的青少年无法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15]。

(三)细化对不同群体青少年的犯罪预防

尽管大部分研究都证实了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我国多数人呈互依型自我构念偏向,但也有研究发现了自我构念的不同维度存在地域间的差异:在自我构念的集体性上,北方高于南方,中西部高于东部;
在自主性和平等性上北方高于南方,但中西部与东部没有显著差异[16]。在文化的集体主义维度上,研究者们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一些研究认为中国北方集体主义高于南方[17][18];
一些研究则认为中国南方集体主义高于北方[19];
还有研究认为南北方集体主义并不存在显著差异[20]。另外,在年龄与自我构念偏向的关系上,也存在争议:有的研究认为年龄并不影响互依型自我构念[6]41;
有的研究则认为青少年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倾向存在年龄差异[21]。如果考虑到青少年在成长历程中所接触的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模式,则可能由于遵从并认同有所区别的、含有社会历史观念和价值观的社会习俗、惯例、制度等,导致青少年在互依型自我构念的不同维度方面产生差异。因此,不仅应立足于普遍的互依型自我构念倾向进行犯罪预防,也应当在细化的维度层面上,基于不同的维度特点进行更精细、更有效的犯罪预防。尽管细化青少年群体分类以考察互依型自我构念维度的实证研究不足,但已有的一些犯罪学研究成果为今后此类研究提供了重要经验:国外有学者将移民青少年分为童年移民青少年和移民二代,并与本地青少年进行比较[22];
国内有的研究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民工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群体[23],也有研究分别比较城市流动青少年、本地青少年的犯罪现象[24]。未来的研究应将已有的自我构念研究中青少年地域、年龄的分类与犯罪学上青少年群体的分类结合起来,细化不同青少年群体,尤其是细化具有不良成长经历、社会背景的群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建议。

(四)重视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是对家长进行的“如何做好称职家长”的教育。从互依型自我构念视角看,家庭因素在青少年健康人格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突出的关系性维度偏向决定了亲子关系、朋友关系等成对关系对青少年的影响最深,而由于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大部分是在家庭中进行的,亲子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
家庭凝聚力与互依型自我构念、社会信任呈正相关关系,而互依型自我构念与社会信任在家庭凝聚力与社会责任之间起中介作用[25]。因此,一方面必须提高对亲职教育的重视程度;
另一方面也应将自我构念研究的相关成果融入亲职教育中。国内许多学者呼吁实行强制亲职教育,但在对象上,有的学者认为应针对因监护问题导致犯罪的青少年的监护人[26];
有的学者认为应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而犯罪或被害的青少年的监护人[27]。针对上述特殊主体推行亲职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提高教育矫正的效果,从而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但是,仅强调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青少年已受正式与非正式社会控制机构惩罚之后进行亲职教育明显不够,在互依型自我构念之下,犯罪人烙印的负面影响很难消除。因此,应当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增加专业社会机构的介入,推行普遍性、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

同时,在亲职教育的内容上也应当吸收已有的自我构念研究的成果,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提高父母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关注子女的情感需求,使子女形成安全型依恋,从而能够让家庭提供更多的情感支持;
教育父母掌握多种情绪调节策略,并融入家庭教育中,避免一些青少年因仅选择表达抑制策略而导致情绪调节失败;
教育父母重视对子女合作观念的培养,使子女在面临竞争时能够有意识地扩大群体边界,用上位群体概念代替原群体概念,将原外群体成员变为包容性更大的内群体成员,从而提高合作而减少攻击;
提高父母的责任感,增加对子女社交情况的关注和了解,引导子女掌握与人交往的正确方法,防止子女因不当社交被内群体边缘化而寻求亚文化群体的认同和支持。

在我国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之下,青少年普遍呈现出互依型自我构念倾向,这使青少年的知、情、意、行深受内群体的影响,并进而使自我概念包含了更多社会性自我的含义。了解互依型自我构念对犯罪青少年知、情、意、行的影响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地实施预防措施,能够为制定真正适应我国国情的预防体系提供有效建议。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同时,对青少年犯罪的积极预防必须给予更多关注,而目前提出的积极预防措施往往可操作性不足,利用互依型自我构念的相关研究也许能够从心理学角度突破这一难题,推动直接而有效的实践。在文化心理学视域下,未来进行青少年犯罪研究应当考虑的是,互依型自我构念的不同维度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不同类型的青少年犯罪中,互依型自我构念是如何发挥有利或不利作用的;
在互依型自我构念的调节作用下,利用哪些因素能为有危险倾向或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个体重塑自我提供心理支持。同时,也应关注心理学领域中有关自我构念研究的最新成果,以为其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应用研究拓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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