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义务*

时间:2023-09-10 19:55:10 来源:网友投稿

叶树衡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我国进入到发展新经济、推动新业态、促进新就业的重要机遇期。平台经济是通过数字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以点对点服务为运营方式的公司通过对专有算法的使用,将劳动者与下单客户进行匹配,同时承诺为各方用户提供无缝化、最优化交易的经济模式[1]。与传统用工模式不同,平台经济基于工作自由、按任务付费及劳动者接受平台指令等用工方式,呈现出灵活性、碎片化、动态化等特征。平台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但同时也对劳动关系形态的界定与研究提出挑战。

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劳动是实现民殷国富的源泉。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2]。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据预测,到2036 年,中国将会有大约4亿人参与零工经济[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与传统业态从业者不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就业形式灵活、年龄跨度大、学历层次多、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基于经济业态变迁与劳动者特征变化来明晰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规范劳动关系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

目前学界研究与政策实践主要集中在对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层面,2021 年7 月,人社部等八部门与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硬币的另一面”——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义务来源有哪些?这些义务在新的用工模式下有哪些新内涵与新要求?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揭示与研究付之阙如。诚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途径,但其义务的履行也是劳动者权益实现的重要基础。首先,平台经济下和谐劳动关系的塑造与维系需要各主体基于共同体意识实现彼此协同与合作共赢,即需要国家的政策保障、平台企业的义务履行,也需要劳动者权利的适度行使与义务的全面履行。其次,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一致,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彼此扶持与双向奔赴。可见,在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同时,关注劳动者义务的履行是保护双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本文拟对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义务来源与具体义务进行系统论述,期望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形态的新发展,助力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转型。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及部分劳动者义务纠纷案件的梳理归纳,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法定义务来源

1.一般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制度

劳动法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归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民商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成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来源。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具体到劳动者的义务层面,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劳动者遵守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对单位忠实,保护商业秘密等。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订立,因此劳动合同的确立、履行等环节也受《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

同时,关于特殊的制度,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①,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入伍、就业之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这是对劳动者说明义务的特别要求[4]。

2.特别法的授权性、禁止性规定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特别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劳动者的义务,但有部分授权性、禁止性规定的条文可作为劳动者义务的法定来源。

在授权性规定方面,《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第1款中列举的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发现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形,可以作为劳动者对公司忠实、完成劳动工作的义务来源;
第三款对于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可以作为劳动者保护商业秘密、遵守单位制度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来源。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事由,其中第1 款因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束,劳动者出现违背单位真实意图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前后都要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出现在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劳动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也需要遵循其中具体规定。

3.明确的基本法定义务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存在明确约定的劳动者义务,但是相较于劳动者权利的规定还是较少。例如《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劳动者对个人基本情况的说明义务②;
第50 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等③,这些条文都可以作为劳动者义务的法定义务来源。

(二)事实义务来源

在梳理劳动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法院在判决时除援引上述法条作为劳动者义务的来源外,还会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准,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较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义务应当认定为其义务的事实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17 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劳动者义务”并没有作为绝对必要约定事项出现,而是作为第二款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的相对必要约定事项出现。

例如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签署后必须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一旦因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更灵活的就业形式与更多元的工作内容,社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劳动者的义务,成为当下维系劳动关系与加强平台企业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劳动者完成工作和任务获得盈利,以此来维持单位运行并进一步获利,因此,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法》第3 条的规定,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④。

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合同相较于普通劳动合同往往呈现“验收式条款”的形式,即不再具体约束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等过程性因素,更多强调完成任务的标准、时限、范围等结果性因素。例如,网约车平台不会过多干涉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时间,而以跑单量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主要标准,这使得劳动者可以自我调配个人时间和精力来完成劳动任务。诚然,这种看似“轻松自由”的劳动合同往往对劳动成果的验收会有更详尽的描述,这也催生出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第一种义务,即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自主范畴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劳动法》第3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提高自身职业技能。考虑到劳动者对提升的知识及信息的渠道较为闭塞,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提供诸如外出调研实习、参与行业培训等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的机会,对此劳动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劳动合同中也会对此进行具体约定。

平台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自不同行业,受教育程度不同,整体技能水平有限。平台经济门槛低且培训不足,对其它行业影响的本质是加速从业者去技能化。一旦遭遇经济危机,平台经济中的非常规就业人群将最先被抛离劳动力市场;
同时有限的技能水平将加剧其重返劳动力市场的难度[5]。

平台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迸发转型升级的潮流,企业需要不断进步发展。2018 年3月,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提出一个企业最重要的不是核心竞争力,而是更新核心竞争力的能力;
不是规模有多大,而是能不能在不同的时代都踏准时代的节拍。组织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发展目标,做大做强,也要求组织成员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技能适应组织提出的要求。因此,在技能提升启动时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履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积极融入转型升级后的企业。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一方面需要用人单位及时制定和监督,另一方面更需要劳动者进行遵守。具体包括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遵守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中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关心周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平台经济下的网约车司机、外卖快递员等岗位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消费者三方的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保证劳动生产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以外卖配送行业为例,外卖食品的质量安全隐患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据《2018—2019中国在线外卖行业研究报告》指出受访者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占比达78.7%,其次才是外卖口味,占比77.1%。“非常关注”和“比较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人群,占比分别为37.7%和51.2%,关注度的累计占比高达88.9%。“外卖食品的保质期”和“外卖食品的来源”占比分别为76.7%和70.7%。2022 年11 月1 日起实施的《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管理办法》中着重强调对外卖食品流通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在此条件下,外卖配送员自身更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且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具体到平台经济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中也应当兼顾行业法律的要求,例如外卖配送员应当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法》,网约车司机应当了解并遵守《道路交通法》等,除自身了解外,当平台组织劳动者集体学习时,劳动者也应当服从。此外,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缺少统一的规定和共识,但其直接目的是为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自行协商酌定,将其书面化、实质化。

(五)说明义务

如前所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平台劳动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以实现公民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之间的权衡。关于公民需说明的具体内容,行业规范标准不同,内容有所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而对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属于劳动者的隐私权范畴,劳动者无说明义务。例如婚恋状况、生育情况、是否为乙肝患者等与劳动合同无关,有关单位在询问时劳动者可以拒绝回答。

而在平台经济下的网约车行业,根据我国2019年修正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 条的有关规定,公民在提供无暴力犯罪的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并证明自身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的情形下,才可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⑤,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积极认缴社会保险费,以此保证劳动关系的持续。

平台经济的灵活性往往造成劳资双方忽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受到侵权时最有利的救济手段,应当自劳动合同签署之时,劳资双方都具有相互提醒缴纳的义务,这一点不会随平台经济的兴起而改变。

(七)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而确立,基于我国《民法典》509 条规定,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合法忠实履行自身义务。

(八)忠实义务

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应该对用人单位承担服从、注意、保密、促进单位向好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忠实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便是将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于用人单位,以此完成劳动目标,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为使支付报酬效用最大化,在主给付义务的完成中往往会派生其它从给付义务,忠实义务便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与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受“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约束不同,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其具有法律属性的原因,一是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方向的具体适用与要求;
二是基于劳动关系确立后独特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依附性导致。诚然,若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缺少忠实,用人单位所谓的指挥权、管理权便无从谈起,更无法实现用工目的,因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从给付义务,但其同样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持续的必要前提,也是劳动关系实现其存在意义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当给予法律的规定与保护。

在平台经济用工模式下,由于其用工的灵活性,劳动者工作自主性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者的兼职现象既无法保证其劳动给付和忠诚义务的履行,也导致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与传统雇佣关系存在根本性差异[6]。因此在判定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履行忠实义务的问题中,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是否服从平台管理”“是否产生无特殊事由违约”出发,综合考虑平台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用工关系的新变化。

我国“法律构筑基本框架,合同约定具体事由”的义务确定体系,既保证劳动者积极履职推动单位向好发展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权衡不同行业的要求。劳动关系作为我国最为普遍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内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外部推进劳动社会效益”作为法律规制的出发点,以此实现劳动法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共生共赢。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拓宽了就业渠道,也带来劳动关系形态的新发展,基于法律规定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义务来源模式,确定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义务,有助于进一步明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100 条第1 款:“【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第8 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第50 条第2 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3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3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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