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内容(七篇)

时间:2023-04-29 14:1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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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内容(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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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一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光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的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人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的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的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的宽度>1. 5 m;一般人行通道的宽度>1 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均与操作人员的安全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三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 m,中型长6~12 m,小型长<6 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 2m,中型 1 m,小型 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 0. 9 m,中型 0. 8 m,小型 0. 7 m o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护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2m高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防护栏,栏高1. 05 m.。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有固定措施、平衡可靠。一般摆放方位同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 m o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且楔牢。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0. 2 m,宽>0. 1 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二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
中型:40t至100t;
小型:40t以下。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
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
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三

第1条 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2条 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常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5条 在布置各种、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在布置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8条 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13条 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四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1.2根据舱容大小合理选用照明灯具

常规舱室内应采用36v led灯进行照明。当舱容过大,采用36v led灯无法满足施工照明要求时,应采用合适的220v灯具进行照明。

4.1.3应急照明要求

机舱及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确保停电时人员安全撤离。

4.1.4临时照明安装、维护及拆除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临时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4.2临时通风安全管理要求

4.2.1风机的选择

a. 密闭舱室内电、气焊作业应选用排风方式进行通风,以便有效排除舱内有害气体,减少对焊接质量的影响及降低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危害。

b.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通风风机的选用和数量要求,按照《密闭舱室涂装通风工艺》要求执行。

4.2.2通风孔要求

a. 密闭舱室通风孔应尽量利用船舶舱室人孔, 对于只有一个通风孔的舱室宜增设一个通风孔。

b. 人孔数量无法满足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增设临时通风工艺开孔。无法增设临时工艺开孔时,应选用更加可靠的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4.2.3其它要求

a.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风机使用及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b. 防爆风机维修后必须由专业检测部门出具防爆证明,否则视为不防爆。

4.3安全通道安全要求

4.3.1分段制作阶段,应结合胎架、托架高度,制作使用专用工装梯,以方便工人安全上下。

4.3.2各企业在分段制作阶段应尽可能将舾装件梯子安装到位,无法安装到位的,分段搭载后应尽快组织安装到位,确保工人通行安全。

4.3.3船舶搭载施工阶段,货舱与货舱之间、货舱与机舱之间、货舱(压载舱)底部宜增设工艺开孔,作为安全通道(也可用于通风),方便工人施工及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

4.3.4船舶下水舾装阶段,由于机舱施工量大,企业可根据船型在机舱合适位置靠码头一侧外板开具临时开孔,作为临时施工通道,方便工人作业,提高作业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4.4“6s”工作要求

4.4.1施工用材料、工器具应指定区域妥善存放。

4.4.2施工用的电线、气管应妥善的拉设在过线架或过线钩上,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4.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企业应指定每天的定时清扫时间,并做好监督执行,保持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4.4.4作业人员应做好工具箱、设备箱内的清洁清理工作,作业用图纸、工器具及相关材料应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内。

4.4.5作业人员应保持服装、仪容、言谈良好,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规范进行作业。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五

在工业生产中,常常要接触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往往是以气体或蒸汽形态出现,看不见、摸不着,危害人体健康,令人防不胜防。中毒以后,轻则引起头痛、头晕、身体不适等症状,重则使人窒息死亡。工业中常见的有毒物质主要有以下这些:铅、汞、锰、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氯、氢氰酸腈等。下面对常见的一些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作一些简单介绍:

铅中毒多为慢性,对人危害较为严重,引发的疾病多为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血液系统疾病。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这些:

1)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铅;

2)用改进工艺,加强通风和烟尘的回收等方法降低空气中的铅浓度;

3)加强个人防护,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如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带过滤式防尘口罩;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班中吃东西或喝水必须洗手、洗脸及漱口,下班时必须洗澡、漱口,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

4)定期测定车间空气中的铅浓度、检修设备。

当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的汞蒸汽后,数小时后即可发病;慢性患者主要表现为易兴奋、肌肉震颤、口腔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症状。预防汞中毒的措施主要有:

1)改进工艺或改用代用品;

2)在车间内防汞污染,如地面、墙壁、天花板、操作台宜用不吸附汞的光滑材料,操作台和地面应有一定的倾斜度,以便清扫和冲洗,低处应有贮水的汞吸收槽;

3)加强个人防护。车间内汞浓度较高时,应带防毒口罩铅或用碘处理过的活性炭口罩;上班时穿工作服和带工作帽,离开车间应脱去工作服和工作帽;班后应洗浴;

4)应定期监测空气中汞的浓度,及时了解工人接触汞程度和环境状况;

5)工人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患者及时处理。

工业生产中吸入多量氧化锰烟雾可导致“金属烟雾热”;慢性中毒早期以神经衰弱综合症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为主,继而出现明显的锥体外系神经受损症状。预防锰中毒的措施主要有:

1)接触锰作业应采取防尘措施,必须戴防毒口罩;

2)焊接作业尽量采用无锰焊条;用自动电焊代替手工电焊;

3)手工电焊时最好使用局部机械抽风吸尘装置;

4)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

一氧化碳是一种剧毒气体,具有无色、无味、易燃、易爆等特性;在很多行业甚至日常生活都能接触到一氧化碳,平时所说的“煤气”中的主要成分就是一氧化碳。一氧化碳经呼吸道侵入人体后,比氧更容易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导致人体严重缺氧。轻度中毒时常出现剧烈头痛,眩晕、心悸、胸闷、恶心、呕吐、耳鸣、全身无力等,若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则常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乃至昏迷、死亡。

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应注意以下事项:

1)冬天屋内生煤炉取暖必须使用烟囱,使“煤气”能够顺利排到室外。

2)应经常测定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或设立一氧化碳警报器和红外线一氧化碳自动记录仪,监测一氧化碳浓度变化。

3)定期检修煤气发生炉和管道及煤气水封设备,防止一氧化碳泄露。

4)生产场所应加强自然通风,产生一氧化碳的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矿并放炮后必须通风分钟以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5)进入危险区工作时,须戴防毒面具;操作后,应立即离开,并适当休息;作业时最好多人同时工作,便于发生意外时自救、互救。

常见的氮氧化物有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中毒时,若以二氧化氮为主,主要引起肺伤害;若以一氧化氮为主时,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和中枢神经严重损害。

预防氮氧化物中毒的方法主要有:

1)酸洗设备及硝化反应锅应尽可能密闭和加强通风排毒。

2)定期维修设备,防止毒气泄露。

3)加强个体防护,进入氮氧化物浓度较高的场所工作时应戴防毒面具。

氯为黄绿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浓度时,只侵犯眼和上呼吸道,对局部有灼伤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后会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而出现“电击样”死亡。

预防氯中毒的方法主要有: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跑、冒、滴、漏,保持管道负压。

2)含氯废气须经石灰净化处理再排放。

3)检修或现场抢救时必须戴防护面具。

常温常压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极易蒸发,其蒸汽略带苦杏仁味。长期接触低浓度氢氰酸,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氢氰酸可立即导致呼吸停止而骤死。

预防氢氰酸中毒的措施主要有:

1)改进工艺,以无毒代替有毒。

2)加强密闭通风。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氰化物的保管、使用和运输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专用制度;用氰化物熏仓库时要防止门窗漏气,并需经充分通风方可进入。

4)加强个体防护。应配备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活性炭滤料)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车间应配备洗手、更衣设备以及急救药品。

5)操作工人在就业前应进行体检,上岗后还应定期体检。

为无色、易燃、易挥发的液体,具特殊杏仁气味。丙烯腈可经呼吸道、皮肤和胃肠道进入人体,属高毒类。在1000mg/m3浓度中,1~2h可致死;在300~500mg/m3浓度中,5~10min出现上呼吸道粘膜灼痛和流泪;在35~220mg/m3浓度中,20~40min,除粘膜刺激症状外,还出现头部钝痛、兴奋和恐惧感、皮肤发痒。

预防丙烯腈中毒的措施主要有:

1)生产车间宜尽量采用露天框架式建筑,便于毒物扩散稀释。

2)进入反应器清釜前,必须充分排风,以排除残留的毒物。

3)工作时应戴防毒口罩,工作后应用温水和肥皂清洗皮肤。

4)丙烯腈易透过橡皮,故不能戴橡皮手套进行操作,应使用专用手套。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六

第1条 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2条 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常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5条 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大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在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8条 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13条 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的内容篇七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车间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为生产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措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排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1.和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和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现有场所见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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