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菁选3篇

时间:2023-02-16 12: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1  第三条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菁选3篇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1

  第三条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独立运营经历。

  (二)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0*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入驻企业30家以上。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和管理水*。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数不少于15人,且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地方*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有优惠措施扶持。孵化器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有明确的宗旨、任务,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孵化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劳资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专家咨询网工作制度等。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

  第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申报评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提纲:1科技企业孵化器现状;2、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制;3、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4、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5、下一步发展目标。要求:要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材料。

  1、财务资料: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

  (1)企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2、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3、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4、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5、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7、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地方*支持孵化器发展的措施文件;

  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高新处会同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申报评估。

  (一)申报评估通过的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标牌。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申报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3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评估一次。评估材料的提交时间、受理部门和内容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已列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非评估的年份,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按原申报渠道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优秀、合格者继续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评估结果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创新*台计划建设经费支持和鼓励。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于一次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逾期不上报评估材料或年度工作总结的,视为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或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台管理体系,并收回证书及标牌,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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