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类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时间:2023-12-01 1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云佳祺

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家银行进一步准确识别风险,有效衡量和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完善风险分类制度及组织架构,与国际范围内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相统一。《办法》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五个方面:风险分类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
进一步细化了风险分类的标准;
进一步强化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明确了并购及穿透式管理原则;
细化了重组资产的定義和分类要求。

风险分类制度的历史演变

2017年以前,国际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银行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定义及相关分类要求及标准,为全球范围内各家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标准,提升了全球银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和指标的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即“IFRS9”),提出金融资产减值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减值分成三个阶段,并针对每个阶段匹配不同的减值计提方法。

国内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经历了几次重大监管变化。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将贷款的风险分为正常、呆滞、呆账、逾期四类,其中,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自此,我国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进入“一逾两呆”的阶段。“一逾两呆”的分类方法主要是从财务管理角度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并非从风险管理角度强化金融资产监管。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概念,形成一套以风险管理为依据的贷款分类方法,统一了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以及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风险分析的框架和信贷用语标准。2003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贷款风险分类范围从拓宽至传统表外业务,将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逐步发生变化,由传统贷款扩展至表内外各类金融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风险分类监管制度无法满足银行业资产发展现状,存在明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在借鉴国际国内分类标准基础上,根据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现状,结合监管实践,于2019年4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拓宽了风险分类的范围,提出以债务人为核心的分类理念。2023年,两部门共同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形成“有史以来最严”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存在的不足

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且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有效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是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础,而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但是各家银行在风险分类实践和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产范围覆盖不全。由于现行《指引》仅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因此商业银行在以往的风险分类中,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普遍会进行模糊处理。二是未能达到风险分类的实质要求。由于现行《指引》对风险分类的各项规定不尽完善,对于监管制度未能触达之处,在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未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甚至不能满足监管的要求。三是风险分类标准不统一。依据现行《指引》,各风险分类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各家银行只能靠主观判断进行五级分类,导致各家银行风险分类标准不够统一,相互之间分类可比性较差。四是风险管理不规范。部分银行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分类频次、系统管理等方面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流程不够清晰、执行不够规范。多家银行因“贷款风险分类不实”“重组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屡次受到监管处罚。

风险分类新规的变化

扩大了风险分类对象的范围。现行《指引》主要是对“贷款”进行了风险分类,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没有给出明确的划分标准,无法覆盖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不断上升的现状,也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管要求,银行也难以准确把握自身面临的真实风险。《办法》中将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作为风险分类的对象,扩大了风险分类对象的范围,使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准确且全面识别信用风险。同时,《办法》明确要求了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范围内,属于市场风险管理范畴。

细化了风险分类的标准。从分类的层级来看,现行《指引》规定了贷款的五级分类,即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从《指引》中的“至少”可以看出监管给予各家银行对于风险分类自身管理的裁量权。《办法》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五级类别进行固定,不再延续《指引》中“至少”为以上五级分类的规定。

从分类定义来看,在《办法》中,对于正常类和关注类金融资产,除关注本金和利息外,增加了对收益的关注,这也与风险分类范围扩大相对应;
对于次级类和可疑类金融资产,与现行《指引》关注的“执行担保”相比,《办法》更加关注“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或已发生显著的信用减值”的情况。

从分类标准来看,《办法》对分类的具体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强调了逾期天数、资产信用减值比例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和逾期天数的关系,将逾期90天、逾期270天、逾期360天分别对应到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二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和会计减值的关系,对于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均归入不良资产类,并对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90%以上,分别对应到了可疑类和损失类。三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在整个银行业的“连坐机制”。要求“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要归入次级类。四是强调风险分类应关注债务人履约情况。将债务人出现外部评级下调、逃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分别对应到了关注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同时,对各个情景下不良资产的上调进行了规定。

强化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办法》强调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相对弱化了现行《指引》中的担保作用,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风险分类理念相吻合。同时,明确了对集团客户风险分类的相机决策规则,对企业集团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的,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但要求商业银行启动评估程序,审慎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风险分类。对风险分类采取“连坐机制”,要求对于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被认定为不良资产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券均须归入不良。《办法》将债务人作统一的信用风险评价,更加关注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把债务人的不同贷款合并統一进行判断,这就要求各家银行需要计量债务人在本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占比情况,据此采取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此外,《办法》对于零售资产也给出了分类的依据,零售资产可采取逐笔分类方式,符合条件的业务还可以按照脱期法进行风险分类。

明确了并购及穿透式管理原则。《办法》明确了并购资产和资管类产品的穿透式管理及相关要求。对于并购资产,要求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6个月后需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且需要对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可见,《办法》更加关注债务人的期间履约能力,而非时点的偿还能力。在穿透式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穿透式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更加准确掌握资产的真实信息,在进行风险分类时应能够充分知悉和了解资产的真实投向,更加精准地进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穿透层级从底层资产缩减到基础资产,可以看出监管的整体导向,各家银行在实现有效风险分类的同时,也能更加兼顾银行防范风险、穿透管理的成本。同时,《办法》要求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其风险分类按照最差的资产来确定风险分类,体现了监管对于穿透式管理的审慎性,有助于各家银行顺利实施《办法》。

细化了重组资产相关要求。在现行《指引》中,重组内容是内嵌在各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中,没有进行充分说明。《办法》对于重组资产单独成章。第一,明确了重组资产的定义,其中,重组资产至少包括“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关键要素,并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具体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避免在重组资产方面形成监管套利空间。第二,对重组资产设定重组观察期,并将观察期由现行《指引》规定的6个月延长到了至少1年。观察期的延长,有利于商业银行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应的缓释措施。同时,观察期结束时,以债务人是否已经解决财务困难以及是否及时足额还款,来确定是否重新计算观察期、是否能摘掉重组标签。第三,明确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一方面,对于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规定了重组后的资产类别,并明确了观察期内下调、上调以及重新计算观察期等不同情形的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资产,明确了观察期内上调及重新计算观察期的要求。对比新旧制度我们发现,现行《指引》中对于重组资产要求至少归为次级类,即一经重组,则认定为不良资产。而《办法》中对于重组资产不再强制归为不良类,在一定条件下可归为关注类。对于经历两次及两次以上重组的资产风险分类,则至少要归为次级类,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同时,《办法》对于被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给予了上调为关注类资产的空间。可见,《办法》对于重组资产给予一定的宽限,可进一步推动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新规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

更加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办法》对于原本管理规范、五级分类严格的银行而言,影响相对较小;
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以往被归为正常类的资产可能下迁至关注类或不良类,银行将面临部分资产质量下行的压力,对风险化解和经营管理提出更多挑战。《办法》出台后,银行业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以及监管效率的提升预计会有明显改善。

更加有效防控信用风险。严格准确的风险分类是各家银行精细化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不良资产以及稳健经营的基础。《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各家银行严格按照“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的原则开展风险分类,提升内部经营管理质效,也有助于提升审计及监管效率,防范潜在的局部风险。如果存在风险分类不准确、不真实等问题,银行及监管部门不能全面掌握潜在风险和真实风险,导致经营数据失真,最终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

进一步推动重组资产规模上升。《办法》放松了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将提升各家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提升重组资产规模。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加速释放以及部分区域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持续上升,地产类、政信类等领域债务重组业务显著增多,《办法》为此类业务的重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操作空间。与此同时,随着重组规模增长,各家银行面临关注类贷款大幅增加的问题,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拨备计提要求的压力加大。

政策建议

强化新规在贷前环节中的应用。各家银行应充分理解《办法》的分类范围,对于非传统贷款类资产,在授信审查审批时要特别注意根据《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情况进行审批,避免出现对已经归为不良的资产仍按照正常类业务进行审批的情况。例如,对于一些资产管理类产品以及股票质押业务,资产已经出现不良甚至大幅损失,但根据现行《指引》并不列入分类范围内,易出现按照正常类资产审批的情况。

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办法》对风险分类在本行以及整个银行业采取了“连坐机制”,各家银行应在贷前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时关注债务人在本行及他行已审批业务中的风险分类情况,将同一债务人的不同贷款合并处理,加强风险预判的准确性,避免对已归为不良的贷款按照正常类资产进行审批。同时,根据穿透式管理的要求,在贷前应充分了解资产投向,从穿透式管理角度充分识别基础资产风险。针对《办法》实施后的重组资产规模增长预期,各家银行应进一步梳理并优化重组业务审批流程、模式,统一审批尺度及审批标准。

尽快完成资产全面摸底。各家银行应尽快对本行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特别注意梳理除信贷、非信贷资产以外其他资产中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明确风险分类的范围,避免出现资产未纳入或分类不准确等合规性问题。

尽快完成新规影响测算工作。一方面,测算《办法》对全行风险分类以及资产质量的影响,对《办法》理解不足的方面,加强与监管沟通,掌握《办法》的具体落地执行要求,并强化与同业的沟通交流,了解同业最佳实践。另一方面,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测算结果,合理确定风险分类管理策略。对于存量资产,《办法》给予各家银行近3年的过渡期,各家银行应充分运用过渡期的具体安排,制定存量资产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计划和方案,避免《办法》对存量资产带来冲击,确保资产质量指标总体稳定。

完善风险分类配套机制。一方面,各家银行应根据《办法》要求,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情况,尽快制定并完善风险分类相关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办法》中对于重组资产定义及相关要求,修订重组资产等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
另一方面,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根据《办法》要求持续完善风险分类系统建设,加强全行资产质量数据分析,实现对资产质量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资产质量下迁,对问题资产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部)

责任编辑:杨生恒

ysh1917@163.com

猜你喜欢金融资产债务人办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南大法学(2021年5期)2021-04-19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职工法律天地(2019年2期)2019-12-13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1期)2019-03-25最好的办法人大建设(2018年11期)2019-01-31我们有办法幼儿智力世界(2015年1期)2015-08-17想办法抓住水少儿科学周刊·少年版(2015年4期)2015-07-07论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问题探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年12期)2015-03-17国家金融体系差异与海外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选择当代经济科学(2015年2期)2015-02-03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9期)2014-02-27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5期)2013-08-15

推荐访问:商业银行 新规 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