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制度8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11-22 19:3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8篇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13号)

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2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4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存档备查。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5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

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6

1、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2、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见表三)标准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对个别的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3、对本单位录用的包工队、临时工,施工单位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自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人员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施工单位在与包工队签定承包合同时,须将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5、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6、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施工。对一些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8、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并组织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9、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11、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7

1、学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招用临时工,以补充后勤人员的不足,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临时工用工与否,由总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录用后签订合同,规定劳动任务及待遇后上岗。

4、在合同期间,临时工如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变故,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无故辞退临时工。

5、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合同。

6、如果中途无故有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7、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服从分工,服从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对劳动表现好,超额完成任务,对学校有较大贡献者应给予物质奖励。

8、对临时工待遇,在条件下许可的`情况下,应逐年适当有所改善。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篇8

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

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二、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

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三、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

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四、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

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

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

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

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

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

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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