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体系、渐进城镇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

时间:2023-11-20 17:30:11 来源:网友投稿

夏柱智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党的二十大报告完整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

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现代化道路,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自身国情的鲜明特色。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源于西方,近代中国在西方列强压迫之下被动开启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共产党通过百年奋斗探索形成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西方社会科学话语中,现代化一度成为“西方化”的代名词,党的二十大报告郑重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突破了西方的主流阐释,也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现代化道路的新参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构建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进程中,“中国式现代化”将成为重要的标识性概念。正如社会学者李培林所论述的,中国式现代化构成了“新发展社会学”的核心研究主题[2],需要在不断深入的经验研究中把握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也是现代化进程中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立足于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的基本国情,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其重要任务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国是人口超14亿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快速推进城镇化,目前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新增城镇人口超过1 000万人。曾几何时,有学者以西方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经验为基础,预测中国将会在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中陷入社会失序、****[3]。然而,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中国形成了关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独特经验,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1)党中央对此有重要判断:“党的百年奋斗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中国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本文结合长期的经验研究,从构建快速城镇化进程的社会秩序的角度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机制。本文要论证的命题是:在小农体系基础上,中国形成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适度”城镇化,这种“适度”城镇化的微观社会机制可以被概括为“渐进城镇化”。本文需要探讨的总体性问题是:当代中国的小农体系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它又是如何影响中国城镇化秩序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小农体系为城镇快速扩张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和人口,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需要注意到依托小农体系的农村为外出农民保留了回流空间,驱动了城乡共同富裕导向的中国式现代化[4],从而为快速城镇化的中国社会提供了秩序。

本文分为4个部分来论述小农体系和渐进城镇化,第一部分对话已有关于城镇化的主流理论观点,提出“渐进城镇化”的命题,分析“渐进城镇化”的内涵;第二部分揭示当代中国小农体系的由来与制度特征,小农体系为渐进城镇化提供了社会结构的基础;第三部分则分析小农体系影响渐进城镇化的3个维度实践机制,分别是生计模式、居住格局和身份认同;第四部分进行简要总结,并反思当前城镇化存在的误区。

对当前我国的城镇化,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虽然避免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城市化”,但是面临城镇化率滞后或者说“浅度城市化”问题[5],这反映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一直以来存在的差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3.8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差距仍然比较大(2)201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也赞同这一理论观点,这两份“规划”均认为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社会的重要制度因素,把提高户籍城镇化率作为重要指标,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实际上经过多轮改革,当前户籍城镇化率的提升和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已经不大。。有学者将这种城镇化率的差距界定为一种独特的中国问题,把进城农民和城镇的不融入描述为中国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状态[6],有学者认为中国城镇化是“劳动力的城镇化”“土地的城镇化”,而不是“人的城镇化”[7]。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民或农民工被固化为社会底层,社会结构难以现代化,社会结构紧张等[8]。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归因是以分割的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要求打破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区域的、单位的壁垒。后期的研究转入对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讨论[9],在深化农村改革的当下,一些经济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农地、宅基地的交易市场[10],释放进城农民留在村庄的土地资源。这种思路遵循“制度变革-城镇融入”的范式。

上述研究均认为当前农民在城乡的双向流动是“不合理”的,“回村的城市化”是影响我国现代化的重大问题,从外部的视角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深刻的矛盾,而从内部视角来看,并不是这样。“城镇化率”的背后是一定经济发展条件下制度安排和个人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绝大多数农民的城镇化是就近城镇化,而县城户籍体系是开放的,进城落户门槛很低,然而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却很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反映出城乡融合发展的特征,乡村对于农民有吸引力。而且,比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或横向比较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城镇化率(如墨西哥等高人口城镇化率的国家),均不能得到中国城镇化率高低的判断。中国城镇化进程具有自身的规律,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中国当前的城镇化并不“过度”,也并非“浅度”,而是“适度”的。这是因为,相较于过去,农民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能够把握自己命运,和外部制度关系的密切度减小了,例外的是特大城市比较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这和国家城镇化战略有关,并不仅仅针对农民。对于国家而言,当前人口快速城镇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城乡社会总体保持了良好秩序,这并非是通过国家强有力的直接控制实现的,而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优势,需要深入研究其内在机制。

在以往的研究中,笔者曾提及该命题[12],但当时未考虑到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小农体系的不断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流动诸种复杂的中间特征,更没有考虑到渐进城镇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机制。农村人口正是通过“渐进城镇化”的机制缓慢地融入现代社会,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农村转移人口和工业化进程相适应[13]。在这种理论视角指导下,本文认为“七普”统计数字显示的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是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现代化的普遍规律;而相对较低的户籍城镇化率则反映了小农体系的活力、吸引力,这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模式,最终形塑了中国特色的渐进城镇化,而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主题。

在中国语境下,“渐进”的反义词是“激进”,一般用来形容中国改革的特征,相对于东欧的“休克疗法”,中国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渐进式改革”,是“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14],渐进城镇化的概念也使用了“渐进”的概念,回应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城镇化率是“过度”还是“浅度”的讨论。从比较角度来看,渐进城镇化是中国城镇化秩序的基本来源。北京大学姚洋教授曾在研究小农体系的贡献时,提到小农体系的贡献之一是保证了渐进城镇化,所谓“渐进城镇化”是相对于城市的“过度膨胀”而言的。姚洋提出小农体系有两个优势:一是提高农民保留效用,从而降低他们进入城市的动机;二是为农民提供了一种失业保障[15]。遗憾的是,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呈现复杂的行为特征,姚洋没有跟踪研究,因此,在他那里“渐进城镇化”的内涵还不丰富。和2000年左右相比,当代中国的小农体系又有了很多变动,而且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流动逻辑呈现出日益复杂的特征,需要接续研究。

城乡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农村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深刻影响了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方式。本节讨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小农体系的特征。姚洋认为“小农体系指的是一种以小农耕作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15]。

在这个界定中,小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小农”为中心,无论是在传统农业社会还是在工业化的当代中国,小农体系的特征具有类似性。小农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并不一定就是落后的,也有可能具有现代农业的特征。从中国本土经验出发,当代农村的“小农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这和我国国情农情以及我国农业农村基本制度安排有关。

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形成了国家严格控制的计划经济体系,农村的基层生产单位是“生产队”,农民是“社员”。在“人民公社”后期,我国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工业化体系,这为改革开放之后乡镇企业的兴起和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基础,“人民公社”完成了其历史任务。改革开放之后,缘起于安徽省小岗村的家庭承包制度向全国推广,农村重新形成了以小农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小农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的命题之后,“小农户”概念流行(3)基于阶级小农、理性小农及社会小农等不同的关于小农性质论断的理论流派,学界一直对小农和农业现代化关系争论不休,并形成不同形式的改造路径。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小农户”的概念,它和西方学界的“小农”不同,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指出“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乡村发展和治理的基础,并系统提出一整套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这也和相关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主体农户的表述相一致。

小农户的形成和农村改革有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并一直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并在200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16年,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表明,小农户仍然是我国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我国现有农户2.07亿户,其中规模经营农户仅398万户,71.4%的耕地仍由小农户经营,主要农产品由小农户提供[16](4)参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http:∥www.gov.cn/xinwen/2017-12/14/content_5246817.htm.。到了2022年,中国农村农业经营的基本形态仍然没有改变,小农户依然是经营主体(5)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第一产业就业劳动力的数量缓慢下降,但是规模依然庞大。2020年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为75 064万人,第一产业就业总数为17 715万人,相对于土地资源,劳动力依然过剩。笔者在全国调研也发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上海市、苏南地区农村的农业在十几年前就具备了规模经营条件,而在大多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经营的主体依然是“小农户”。,只不过农业经营收入占据的比例更低一些了,农业劳动力更老龄化了。因此,我国对于农业政策的定位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绝不能“抛弃小农”“遗忘小农”,更不能“剥夺小农”。但是这不妨碍在人口流动、土地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日趋发达的背景之下,农村内生出多种形式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但从统计数据来看,占大多数的小农户仍然是农业经济、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大国小农”是我国基本国情。

当代小农体系是开放的,农民在小农体系获得生计资源的同时,也普遍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工业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在农业之外找到了新出路,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农民收入结构和农村社会结构,为大规模的城镇化提供了经济基础。为了加快城镇化,我国不断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实行新型城镇化战略。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在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公平配置有了实质性进展,绝大多数城镇地区的常住人口身份成为城镇公共服务配置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常住人口城镇化的新路径。对此,《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解释说,“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是长期现象,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即使为了推动城镇化,我国依然坚持稳定农村制度,稳定小农体系,寻求一条城乡融合发展的全新道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这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部新法律把分散在各类政策和法律中的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基本机制系统化、法律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制度保障了农户在农村集体获得土地建设自建房保障基本居住条件,是小农户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没有单独的宅基地立法,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政策中。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案),宅基地法律保持稳定,主要取向是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相关政策一再重申不允许市民下乡购置宅基地建房,购置“小产权房”不合法,这有利于保障较为弱势的农民能够获得福利性的宅基地。在深化农村改革背景下,针对宅基地改革,国家反复提出要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家也强调要坚持守住底线,农村改革要坚守“四个不能”底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改革。***总书记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17]201。这“四个不能”,就是农村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必要性,其首要的是坚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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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城镇化是农民在城乡双向流动过程中形塑的秩序,是农民流动的结果,小农体系则是主导性的影响变量,可从3个方面来认识小农体系形塑渐进城镇化的实践机制:“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是农民经济方面的特征[18];“城乡两栖”的居住格局是农民城乡空间分布的特征[19];“亦城亦乡”的身份认同则代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认同其阶层地位的过渡性、中间性。在快速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小农体系使得农村人口缓慢地融入城镇社会,城乡社会保持密切互动特征。

1. 生计模式:农民收入的“半工半耕”

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农民依靠农业不可能致富。改革开放之初,20世纪80年代沿海农村工业化高速发展吸纳了来自中西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把农民变为“农民工”,形成农民家庭“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自2000年以来,中国工业化快速发展,融入全球化,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这一生计模式越来越普遍,成为主流。2021年,本地和外出务工农民工总数已经超过2.9亿(7)《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 251万人,比上年增加691万人,增长比例为2.4%,其中,外出农民工17 172万人,比上年增加213万人,增长比例为1.3%;本地农民工12 079万人,比上年增加478万人,增长比例为4.1%。2021年末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13 309万人,比上年增加208万人,增长比例为1.6%。,不仅沿海地区农民,而且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民都有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

在外出务工背景下,农户生计模式总体是趋于非农化的,非农收入占据农村家庭收入更大的比例,这反映了我国农户经济日益现代化。2020年的全国住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131.5元,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为35.5%,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占比为23.2%(8)参见:《2021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表1-3-2)《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构成》;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司.2021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8.,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获得农业经营收入的比重更低。如果把农民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把外出务工农民全部收入计算在家庭总收入内(9)当前的农村居民收入统计方式低估了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因为在农民看来,外出务工收入是作为整体进入农民家庭收入的,不能另外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的说明,在统计时若该农民工是城镇地区的常住成员,属于城镇居民,其收入纳入城镇居民收入;若该农民工是农村地区的常住成员,属于农村居民,其收入纳入农村居民收入。,那么农民家庭中传统农业收入的比例就会更低,这是客观趋势。

但农户并非绝对抛弃了农业收入、抛弃了农村。农民工家庭普遍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农民家庭代际分工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农村在农民生计模式中的重要地位也未改变。这是因为,对于农民家庭而言,农业是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的就业和收入来源,土地是他们的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在城镇社会,市民通过参与城镇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获得生计安全,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以养老来看,国家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劳动者按照要求缴费15年以上,就可以享受退休保障。农民工则不同,他们大多数并未参与其中,仍然延续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10)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有6 375万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占当年农民工总规模(28 560万人)的22.3%,其中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本地农民工参保比例很高。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67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hrss.gov.cn/**gk2020/fdzdgknr/zhgl/jytabl/jydf/202012/t20201231_407005.html.,主要诉求是稳定农业农村的政策,是稳定农村土地权利。这源于农民工非农就业的中低端特征,而非国家制度性限制(11)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农民工成为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法主体;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平等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被纳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体系,这一法律使劳动者的权利和户籍身份无关,标志着城乡分割劳动就业和保障体制的终结,农民工有了平等地参与现代化建设与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权利。,即农民工难以负担城镇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本。目前农民工就业层级只是从农业劳动力到非农业劳动力,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新一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提高、收入增加、安全性提高,但还谈不上从事技术性、管理性的职业,更没有成为大城市的“白领”阶层。对于农民家庭来说,老一代农民工正在退出城镇劳动力市场,在农村务农,就近打点零工,这是渐进城镇化重要的机制。“回流”“回村”的城镇化并不是当前城镇化模式的最大问题,恰恰相反,这是农民的理性选择,是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规律使然,也是家庭角色变迁使然。就农民个人而言,回流到村庄,收入变少,同时消费也减少了,负担也减轻了;就农民家庭整体而言,农户家庭再生产出现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家庭经济保持稳定,为继续融入城镇提供了经济基础。从中国现代化的整体来看,农户家庭渐进保持稳定促成了中国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农村成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成为“压舱石”。

2. 居住格局:县域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两栖”

在改革开放之初,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如上海市郊区)的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较充分,在2000年左右,农民家庭开始利用较多的非农收入在城镇购房居住,一开始是在乡镇购房,2000年城镇大规模开发之后,农民家庭是到城镇新区购房。在中西部地区农村,进城购房时间则要推到2010年左右,大规模进城购房在2015年之后,大约是农村大规模进城务工15年后,此时的农民家庭有了一定的积蓄,也有能力进城购房。

2009年春节前夕,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笔者进行了第一次农民工调查,寻找化解大规模失业危机的原因。调查显示,虽然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但未把城镇化作为目标,务工收入大多回流村庄,在村庄建房,参与村庄社会竞争,此时农民的居住格局依然是农村本位,失业的冲击性不大。因为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主要从事非正规就业,他们的生活方式也依然保持农村特征,和城镇居民有很大的不同。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外出务工的逻辑很快发生了改变,务工从作为村庄社会关系再生产的手段转换为积攒资本进城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进入县城购房,形成了城乡二元居住格局,“城乡两栖”成为典型特征,这是农民城镇化进程中的很大进步。2021年,笔者开展了第二次农民工调查,这次调查以县域为单位,注重搜集宏观上的数据,仅仅以湖北省3个县(市)(阳新县、恩施市和沙洋县)为例,调查发现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迅速提高,典型村庄农民家庭进城购房的比例超过了50%,进城购房已经成为新趋势。

有很多因素推动农民进城购房:一是为了下一代的教育,农村教育日益衰败,而教育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占据中心地位,进城购房就是为了竞争优质教育资源,这是主要原因;二是为了结婚,结婚条件水涨船高,在一些村庄,除了彩礼成了农村青年结婚的负担之外,进城购婚房成了最大的负担;三是为了社会竞争,熟人社会内部存在社会竞争,农村住房已经不能再证明农民社会地位了,当进城购房超过了30%,进城购房就成为潮流。

但进城购房的农户并不会放弃农村住房,即使再陈旧的农村房屋,他们依然在乎。在农民看来,县域城镇化进程中,进城购房只是融入城镇的条件之一[20],农村住房依然重要,它构成了农业生产的条件、农民居住的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场所,也构成了一种生活方式的依托。农民称之为“城里一套房,村里一套房”。农户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有储存农具、粮食的空间,一般是利用自建房屋。即使年轻子女进城购房居住,老年人也一般会留在村庄养老,农村房屋构成老年人生活的场所。即使住房闲置不用,也构成了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条件,城镇狭小的房屋容不下三代人一块生活,老年人退回乡村,房屋依然是其居所。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不同,有很强的社会文化意义。农民常说“落叶归根”,老年人生于斯,长于斯,也希望死后能安葬在家乡,有一个老屋,丧事就有办理的场所,从城镇回乡祭祖的子女回家就有落脚之处。

3. 身份认同:“亦城亦乡”的过渡性特征

总体来看,当代农民不再有传统农民的认同感,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日益具有新市民的认同感,但他们没有完全融入城镇,依然保持了部分“农民”的传统认同,他们既是新市民,又是农民,呈现出“亦城亦乡”的过渡性特征。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下,户籍身份早已经不构成农民工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21],我们不能以户籍身份来界定一个人的身份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城镇快速发展尤其是沿海工业化、城镇化的大发展,吸引了来自全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人口,是经济社会活力的表现。在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目前影响流动人口融入城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本,农民工从凝固的“身份阶层”变为高度流动的社会阶层,这是他们自身高度认同的。

先来比较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差异。老一代农民工经历了小农生产时期,他们进城务工时间不长,回流农村也从事农业,他们的身份认同是“农民”,农民工是“兼业”,外出务工和过去的“副业”没有本质的区别。新生代农民工则不同,他们很少从事农业,学校(主要是初中)毕业之后,他们就外出务工。经过了20多年的务工生活,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具有新市民的部分特征,他们进入县城购房,把孩子送到县城接受教育,他们家庭的部分成员长期在县城,和老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日益接近。不止如此,在最近5年,农村还兴起了购车热,这代表着农民市民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2020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拥有汽车(包括经营用车)的进城农民工户占比30.8%,比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根据笔者的调查,近几年农民工的汽车消费增长非常迅速,部分务工经济发达的中部村庄,农民工开车回家乡成为一种趋势,农民家庭购车比例已超过50%。

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完全转变身份认同的因素主要是他们的就业方式。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农民多从事中低端职业,依然是“农民工”,从事体力或半体力的劳动,和城镇居民差别很大,他们年老后很大概率要回到农村生活,因为他们还不是完全的“新市民”群体。按照农民工的概括,要想获得高一点的收入,他们要么能吃苦,要么有技术,要么善经营,要么有文凭。农民工普遍采用的方式是“吃苦”,其次是掌握一门技术,如木匠、泥水匠、钢筋匠等。经商是少数人的冒险,而且失败率很高,接受更高的教育对于农民工而言更是奢侈的。

发达地区农村的本地农民工则不同,他们的身份认同转变了过来,如江浙一带农村的本地农民,他们大多从事非农就业,在统计意义上虽然是农民工,但身份认同却不是农民工,无论是中老年农民还是年轻农民,他们主观上都不认为自己属于“农民工”。当地农民和农村、农业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承包地和宅基地、房屋构成了农户在农村保留的财产。当地农民不愿意从事体力性的劳动,也不愿意从事没有养老金、没有充分休假的工作,从而和外来农民工区分出来。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反哺加速了本地农民离土、融入城镇,彻底摆脱农民或农民工的身份。在苏南地区农村,自2000年之后,地方政府统筹区域内城乡发展,通过“土地换社保”等政策措施,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老年人也很快离开了土地,年轻人则依托劳动力市场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了2010年,传统的小农体系在苏南地区农村可以说已经瓦解了。

中国式现代化是当代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主题,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在各个层面,需要通过经验研究丰富其内涵。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建立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基础上,农村人口占大多数,这在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都是没有过的。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方向,不断调整城乡关系,建立了新型城乡工农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权益,表现为稳定的小农体系。这使得农民主动建构了中国特色的渐进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渐进城镇化是农村人口缓慢地释放到城镇化,但并不意味着农村人口实际的城镇化速度慢。中国14亿的庞大人口基数,每年1个百分点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长,就意味着上千万人进入城镇,这是快速城镇化。

渐进城镇化这一概念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模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这样概括的:“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后续关于城镇化的政策大体延续这个思想。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模式包括3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城镇的协调发展,中国的特色是积极发展“小城镇”,就近吸纳人口,避免人口过度涌入大城市;二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工业化,避免没有工业化基础的城镇化,重视城镇提供就业的能力;三是城镇和乡村协调发展,最新的政策是国家通过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发展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避免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过度衰败。上述概括是有战略高度的,体现出中国特色城镇化的优势,表明了国家对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构失衡的应对策略。但是,这些概括指向宏观政策角度,对宏观政策背景下的中微观的城镇化实践机制及其后果缺乏关注,渐进城镇化则是从社会秩序层面提供了中国特色城镇化优势的实证基础。

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而言,本文认为小农体系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农村始终是“稳定器”、是“压舱石”。正如社会学者贺雪峰所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和乡村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城市和乡村有分工而不分开、不对立,共同服务于中国现代化。城乡之间的关系并非齐头并进,而是一快一慢、一正一反,一个发展极一个稳定器,对立统一,相反相承。从战略高度来看,中国城乡之间的均衡是“大均衡”[22]。这种城乡关系理论要求正确看待农村相对于城市“慢半拍”的现实,要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国家对乡村发展的支持,增强小农户的发展能力,一方面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另一方面也要建设好农村,使农村能够持续为城乡融合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顺利实现提供基础条件。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典型政策误区是人为地切断这种渐进的、扎根的城镇化,把城乡融合的关系推向城乡对立,从根本上消解小农体系的合理性。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工不再如20年前、30年前那样进不了城、落不了户,反而应该担心他们是否能够回到农村,学界应该关注的是政府是否在城镇化进程中保留了他们的农村户籍身份以及保留其背后的农村生存、发展权利。一些地方推进合村并居、承包地退出、进城退地、限制农户在农村建房等政策,消解了农民工退回农村的权利,引发了部分农民工的不满。2015年,笔者曾调查一个县的被中断的合村并居,原因是搬迁农户所反映的生计不可持续的问题,农户家庭中的老人普遍从事小农生产,原来居住在宽敞的自建房中,形成自洽的小农生产生活秩序,“上楼”后农户改变了居住空间,种粮、种菜、养殖、做饭都成了很大的问题,而他们的收入并不总是随着居住方式改变而增加。考虑到就业问题,地方政府还提出同步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和产业园区,一步到位地实现“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同步转变”。问题是产业建设需要时间,而且并不一定成功,这不是靠地方政府主观意愿就能实现的。当外出务工既不可能,返村种地也失去条件,农民“上楼”之后的生计困境就立刻变得更加严重。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农民进城不可逆,贫困的农民聚集在城市,形成了大量城市贫民窟,成为各类危机的放大器。我国则不同,而且从制度上可以避免这类现象的出现,这源于上述保护农民的制度安排。城镇和乡村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一直把处理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冒进的、孤立的城镇化是不可能持续的。******在2020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对我国城镇化的制度优势有非常明确的论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在城里没有彻底扎根之前,不要急着断了他们在农村的后路,让农民在城乡间可进可退。这就是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特色,也是我们应对风险挑战的回旋余地和特殊优势”[17]4-5。这显示了中央对中国作为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现代化的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让农民“有进有退”是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特色,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需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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