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0 13:10:1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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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范文推荐)

目录

    XX市医保局会议制度1 XX市医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4 XX市医保局档案管理制度7 XX市医保局****制度11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15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18 XX市医保局网站管理办法22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24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9 XX市医保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32 XX市医保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34 XX市医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38 市医保局舆情应对处置办法(试行)42 市医保局微信(QQ)工作群管理办法46 XX市医保局值班制度49 市医保局机关日常报销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60 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64 市医保局内部审计制度69 XX医疗保障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74 XX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82 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86

XX市医保局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各类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果,促进全局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党建工作科科长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安排调研员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2、会议主要任务:学习传达******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医保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按照《XX市医保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3、会前由局党建工作科收集有关事项报局党组书记,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

4、党建工作科负责将议题印发各党组成员,并负责通知、记录、以及督办落实。

5、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

1、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2、会议主要任务:传达通报上级机关重大活动和重要部署,研究决定局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科室、单位的工作;讨论由局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3、各科室、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需形成专题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于会前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

4、局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印发各参会人员,并负责会议通知、记录、印发会议纪要以及督办落实。

5、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开,局相关科室参加。

2、会议主要内容: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和处理局行政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安排阶段性工作等。

3、专题会议由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分管领导汇报和提交讨论的问题,形成专题书面材料。

4、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XX市医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行为,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党办〔2015〕1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严格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凭派出单位公务活动来电、来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人员及相关事项,以此作为公务接待凭单。不得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四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外单位来局联系工作需安排接待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公务接待呈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审签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一律先审批后安排,不得以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履行审批程序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严格公务接待定点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一律事先报告局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局办公室在已确定的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安排(定点饭店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范围内)。市主城区(XX区、XX区)内单位来局联系工作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安排接待。

第六条严格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住宿严格执行《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2014〕97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XX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2015〕591号)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二)就餐标准。接待对象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菜肴以地方菜和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接待地厅级以上来宾或市地厅级领导陪同的工作用餐,标准控制在130元/人以内,地厅级以下来宾工作用餐标准控制在80-120元/人,工作人员就餐标准控制在40-60元/人。

第七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严格财务报销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单合一”(接待来电通知单或公函、审批单、菜单、财务票据)。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菜单。对违反“四单合一”规定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二)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有关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超标准接待超出部分,由参与接待的人员自行承担,财务不予支付。

(三)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年度预算执行,实行预算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九条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和管理。

XX市医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市医保局档案工作,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种类

(一)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由局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在相关工作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局档案室。

1、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底稿。

2、上级机关的发文或领导对市医保局的重要批示、批文、批转和意见。

3、平行部门来文的请示、函等文件。

4、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由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财务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

2、会计帐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外事的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表和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等。

(三)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由相应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各项工作的原始真实性,内容完整、准确。

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含原始材料复印件,采用复印材料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特殊要求的文件材料可以增加份数。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禁止用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字迹书写。

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要求进行规范的整理装订、统一分类编码、标识保存期限。

5、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档案室不得接收。

三、档案的管理

1、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等。

2、档案管理必须坚持全宗管理的原则。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得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在一起,并应建立全宗卷。

3、档案室应做到库房、办公室分开。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4、库房要安全适用,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磁化等措施。

5、档案库房应建立检查和清点制度,定期做到账、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和做其他技术处理。

6、库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定期检查库房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排查隐患。

四、档案的鉴定

1、对已无保存价值的应进行审核,需继续保存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2、保管期限已满且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档案销毁必须实行两人以上监销。

五、档案的利用

1、调阅档案资料,需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调阅。

2、归档资料原则上一律不复制、不外借;如确因需要,必须办理复制、外借审批手续。

3、借出人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剪辑、涂改、污损、伪造。

六、附则

1、局机关各科室的档案管理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整理和归档。

2、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市医保局****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泄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三)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保密员负责。

(四)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六)保密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

室按程序进行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七)凡不宜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八)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电混用。

(九)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十)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一律在保密室保密机上处理,禁止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放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十一)加强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准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二、呈批送办

(一)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一般密件要及时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对领导批示需要送有关人员阅看的保密文件,由保密员通知有关人员到办公室阅看,不得将密级文件带走。

(二)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三)传阅保密材料由保密员统一掌握,按规定的传阅范围传阅,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四)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完成后及时退回办公室。

(五)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六)对保密内容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

(七)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需印刷秘密文件统一到打印室登记,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印刷。

三、保密室管理

(一)保密室为机关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二)保密室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三)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保密材料安全;

(四)保密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随手关好窗户,锁好门。

四、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为规范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对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考勤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考勤工作。局直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人员考勤工作。局效能办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考勤方式:采取考勤表的方式,考勤管理实行“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的方式。

3.签到考勤办法:上下班时间以市政府规定时间为准。所有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到所在考勤科室签本人姓名,由科室考勤员对其到达(离开)时间进行考勤登记。实行每月一张“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次月1日下班前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签到(签退)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各单位考勤科室(指定专人)汇总。

4.未考勤情况说明办法:因外出开会、办事、请假等当天不能到所在考勤科室考勤时工作人员必须在当日内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由所在考勤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考勤情况说明表”。

三、考勤要求

1.局机关各科及直属各单位应如实登记出勤、出差、参会等情况,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考勤,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考勤的须认真履行有关手续。因公到外地出差的,在出差前要及时通知考勤科室,由考勤科室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考勤情况说明表》。凡外出开会、办事等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造成未考勤的,按旷工处理。

2.签到、签退考勤中若检查发现科室负责人弄虚作假1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3.各单位要在次月5日前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通报。

4.考勤结果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评先评优依据之一。每月考勤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倒扣计分制。未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科室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每人次每天扣科室20分。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在“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情况汇总表”上如实登记,年底作为其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5.局党建工作科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效能建设和考勤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督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询问、随机查访和查看资料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口头并通过短信、微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并需明确临时主持工作负责同志。

三、外出报告程序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告内容需注明离开本市事由、时间、回XX时间等内容:

1、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离开本市,应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4、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本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十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局分管领导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报告信息应及时转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备案,并注明已按程序报告。

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工作日期间离开局机关外出参会或办事,应事先告知局办公室。

四、相关事宜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市医保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医保局网站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局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医保网和XX医保局信息公开网的管理、维护及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网站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局办公室为局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认真做好网站信息的录入、发布、更新与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与提供,所有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查程序。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或不能确定是否涉密事项须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局党组工作思路和决议、要求,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涉及保密事宜,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晰等。

第八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当会同局办公室及时予以更新。发现信息差错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会同局办公室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网站涉及县区的栏目和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县区医保局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履行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医保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编制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向局办公室提供医保政务信息,同时负责本科室(单位)产生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医保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

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医保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市医保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责分工、分管部门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五)医保政策: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

(七)本部门工作动态:包括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市医保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前,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保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形成书面信息,呈报分管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然后报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医保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申请,然后转交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呈报主要领导签署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应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保障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局政务公开各相关科室(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局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主要由局机关各科室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编制、报送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的政务信息情况;

(三)对局机关科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务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局机关科室(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

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事宜的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进行季度通报和整改。

(三)年终考核。各科室(单位)对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好自检自查,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做出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工作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到全局年度考核内容中。对考核优秀科室及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市医保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五、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

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2、予以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

要求的。

(五)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局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科室(单位)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科室(单位)对投诉举报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被举报人所在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科室(单位)负责人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告诫。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外,其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免除评先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报请人事部门批准给予辞退。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医保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局医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保密办)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开展。

第五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对拟公开医保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经办人提出公开类型、不公开理由,密级、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属规范性文件等初步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由局保密办提出审核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两个(含)以上科室(单位)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会同会办科室(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局保密办协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需报上级机关或者****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科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机关或者****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局保密办负责抓好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若发现未履行保密审查或执行情况不力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医保局舆情应对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保舆情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积极化解医保舆情危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舆情是指关于全市医保项目建设、医保改革、重点医保工作和医保管理及其它涉及医保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医保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遵循“应对及时、主动澄清、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章应对处置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密切关注主流媒体报道。对中央广播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网络媒体,中国医保报、人民长江报等行业主流媒体,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新安晚报等省级媒体,XX电视台、XX日报、皖江晚报等本地媒体涉及医保方面的报道,及时全面收集汇总,建立台账。

第五条实时、定时监测医保舆情事件。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实时监测时段,每个工作日以及非工作日选择相应时间节点为定点监测时段。重大舆情事件发生期,加大实时、定时监测频次,确保各类医保舆情事件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六条关注网络医保舆情。对新浪、腾讯、搜狐等全国性门户网站、各类主流微信微博公众号、BBS论坛等,加强涉及医保方面的舆情监测。

第七条突发事件监测。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条及时分级应对处置医保舆情。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发现重大医保舆情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重要程度上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局办公室监测发现医保舆情后,第一时间通知各相关科室(单位)。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置、迅速回应。

(一)特别重大医保舆情。根据需要,由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2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二)重大或较大医保舆情。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4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三)一般医保舆情。经局办公室请示,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8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九条遇重大涉及医保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公众性事件,立即组建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局分管负责同志、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单位)为成员的专门处置机构,制定应对预案。按照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进展”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途径及时回应,必要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经市委宣传部同意,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舆情事件处置完成后,由相关科室(单位)整理提出反馈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重大敏感事项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向新闻媒体反馈,切实做到澄清事实、解惑释疑、阻击谣言、引导舆论。

第三章责任保障

第十一条市医保局医保舆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由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及时做好通讯和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专兼职工作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医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医保局微信(QQ)工作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医保局微信(QQ)工作群的使用管理,保障微信工作群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信(QQ)工作群是指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组建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为群成员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等建立的微信工作群。

第三条微信(QQ)工作群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四条微信(QQ)工作群的建立必须遵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遵循“按需建立、规范运行、专人负责”的原则。因临时工作创建的微信工作群,应在工作结束后三日内予以解散。

第五条坚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微信(QQ)工作群创建人(群主)负责该微信工作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群主要及时做好群成员的审核及发言信息管理工作。因群主工作变更、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微信工作群管理职责时,应及时变更群主并备案。

第六条各微信(QQ)工作群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好台账。

第七条微信(QQ)工作群成员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与党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二)交流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发布(转发)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

(三)禁止发布(转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言论。

(四)禁止发布(转发)色情、暴力、封建迷信、赌博、人身攻击等有损国家及单位形象的负面信息。

(五)禁止发布(转发)涉及宗教等言论。

(六)禁止发布(转发)与医保事业发展方针、政策等不一致的言论。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发布、传输涉密信息。

(八)通过微信(QQ)工作群传达的工作事项、发布的图片等信息,不得转发给与本项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微信朋友圈。

(九)禁止发布(转发)商业广告、虚假信息、病毒链接等内容。

(十)禁止发布(转发)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谣言、小道消息。

第八条切实做好微信工作群的安全防范工作。群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保局系统内的微信(QQ)工作群。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值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值班时间为法定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条值班职责及要求:

1、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遇有重要上级指示,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办理的时间、具体情况要记录清楚。

2、做好与上下级医保局、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3、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值班电话。接打电话、收发文件要文明礼貌,简洁高效。对群众来电来函要耐心答复处置,不能XX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介绍当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

5、值班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当班人员须将值班室收拾整洁后交接班人员。

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

第五条对值班信息处理不正确、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凡因临时请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值班的人员,应提前自行妥善解决好换班事宜。若遇请假的,应在履

行请假手续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以确保值班人员不空岗。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医保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

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医保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医保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筹集医保事业发展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局财务部门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直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主管预算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八条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相关资料,并配合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

第九条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上一预算年度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执行年度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一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

第十条支出预算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财力可能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及公用基础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财政财务政策标准及预算定额标准,准确填报相关基本支出项目,并对日常公用经费按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合理划分。

项目支出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科学的项目测算、合理的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一旦经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批复的各项事业任务必须当年完成。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预算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三公”经费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年度结转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第三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将收入纳入往来款科目核算。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预算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各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乱收费。

第十四条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人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有关费用报销具体要求按局出台的《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集体理财和一支笔签报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列报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实际支出内容相符,不得以白条例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人为调节支出,经办人要为经办的具体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业务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追加申请报告,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手续,落实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商务、技术指标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程序直至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后续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根据局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且必须严格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密钥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务消费支出严格执行《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使用银行公务卡代替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明确债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核对、清理。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债权,由局党组会研究处理方案按规定报批。严禁个人因私借款。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配置等,严格按照《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产处置和财务核销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分别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账实差异按规定进行处理,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系统报表填报工作,负责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建立单个固定资产台账,登记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个人领用资产,尤其是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资产的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务部门负责账务处理,资产部门负责资产处理。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等变更手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更新配备资产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负债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严禁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未经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第三十二条各类应付款项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各类应缴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保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医保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医保项目工作专项经费及其他医保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补助市县的医保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下达资金。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专项经费。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专项经费列支时应附相关明细预算、合同、发票等。

第三十六条属于基建项目的医保专项经费管理,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每月10日前向局领导报送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向省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政府财务报告等。

第九章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并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并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会计人员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下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意见,任免决定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按要求每年年终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全面反映当年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

第四十六条局财务部门应每年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医保局机关日常报销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规范财务支出流程,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部分公用经费开支事项的报销范围及报销流程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规定。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车运行维修、燃油费、其他交通费等17种结算目录,规定为公务卡结算强制使用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此之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销。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财料。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原则上限定金额在1000元以内。

(二)公务消费活动实行公开、透明。公务卡代理银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单位反映公务卡支出数据统计、消费信息和资金还款信息,如实反映公务卡消费支出活动真实情况。

(三)所有职工的公务卡均具有透支功能,职工办理业务或出差等不再预借差旅费,由职工先刷卡消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二、有关业务报销流程

(一)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一律转账支付。特殊情况如出差途中就餐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先刷卡消费,后回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公务接待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凭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四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手续不全、单据不符或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费报销流程:经办人员填写汇款申请单→办公室签署意见→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会计办理付款。

(二)办公用品购置费

1、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购置,指的是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办公用品应当由办公室统

一采购。

2、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申领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审核并办理采购,供应商送货单必须经相关人员签收确认。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应当定期整理汇总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将采购清单与供应商核对一致后,取得正规发票后按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3、办公用品购置费报销流程;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填写汇款申请单→办公室签署意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会计办理付款。

(三)差旅费

1、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市医保局公务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出差的,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2、差旅活动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应当按照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必须使用本人公务卡办理报销。

3、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办理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出车审批单(使用本单位车辆的)、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公务活动通知文件等资料,资料不全、内容不实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差旅支出,不予报销。

4、差旅费报销流程;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并签字→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会计办理付款。

(四)其他各项日常公用经费

1、水电费、邮电费等定期发生的公用经费,按照电力、邮政等部门开具的发票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2、培训费、会议费、宣传费等其他各类经费,事前应当报领导审核或会议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活动结束后,依据发票、结算清单、委托服务合同、报批文件、活动方案等资料办理汇款申请。

3、其他各类经费报销流程;业务经办人员填写汇款申请单→分管领导(办公室)签署意见→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会计办理付款。

三、市医保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做好日常公用经费报销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工作,依据市财政局《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2014〕97号)、《关于转发部分省直机关及市直机关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XX财〔2014〕351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2015〕591号)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

二、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市医保局公务出差审批单”,详细填写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等。其中:局主要领导出差,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局领导出差,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差旅费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

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2)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附加可凭据报销。

(3)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4)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1)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限额之外的出差人自行承担。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补助伙食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报销。如当天往返几个不同目的地的,按当天最远出差目的地标准给予补助,一天只能报销一趟次。

(2)出差人员赴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制

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XX区、XX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每人每餐50元标准给予补助。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XX区、XX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的,在每人每天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出差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规范报销审批手续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经财务审核后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单位派车出车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应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住宿费、交通费等需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五、监督问责制度

1、局分管领导、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公务内容的出差活动。

2、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的费用内容及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原目的地或更改出差目的地的,单位不承担其相关费用。

3、对虚报冒领差旅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差旅费,转嫁差旅费及违反《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2014〕79号)中其他相关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报销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市医保局纪检部门将不定期对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规定

1、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3、市医保局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及相关项目建设法人机构参照本制度标准执行和管理。因金河口闸管理站坐落在和县境内,相关工作人员在和县范围外市内出差,伙食费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可按本制度第三条中有关标准报销。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市医保局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我局内部审计行为,

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XX政﹝2016﹞4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XX政﹝2016﹞45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当根据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业务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必要时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内审工作。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必须由本单位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局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相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八)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九)对项目预(概)算和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

(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纪检组进一步审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专项审计。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审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对直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章内部财务审计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三)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

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五)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第十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向有关领导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结束后,向单位领导小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局党组汇报审计结果。

第三章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内部审计意见;

(三)内部审计决定;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报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1个月内,向审计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相关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同时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医疗保障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局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四章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我局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

第十八条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

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由各申报和用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价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业务科室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局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规定权限

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政策性复函等文件,具体包括:

(一)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颁布的由我局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制定或我局与有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文件;

(三)我局所属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需以局名义作出的有关医保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批复、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要兼顾对所辖县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我局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与协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或局法制机构作起草说明,报告审查情况。

第七条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定稿。重要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局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问题,要求改变、改正的,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并在接到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改正意见后十五日内,由局法制机构将修改稿送审核,经局负责人签署后重新发布。局法制机构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修改:

(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文件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

(四)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

(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报送局法制机构,经局负责人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上级或同级机关送我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局法制机构汇总审核,局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反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现就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在医疗保障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结合机构改革,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信息,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我市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四、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按照要求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按需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执法情况,适时推进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管理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明确审核内容。着重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暂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5、明确审核责任。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2、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3、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单位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结合执法实际,按照上级明确的音像设备配备标准,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部门预算。

4、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已有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和应用整合,逐步实现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5、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大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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