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3篇

时间:2023-09-27 14:15:14 来源:网友投稿

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该项目最终未经审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篇2第一步:备齐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规划处;第二步:规划处处长安排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址意见书3篇,供大家参考。

选址意见书3篇

选址意见书篇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该项目最终未经审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篇2

第一步:备齐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第二步:规划处处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第四步:工作人员提出选址意见,经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总规划师及分管厅长审定;

第五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篇3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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