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试点地区碳强度及碳减排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3-09-06 15: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曹维焕 钟鼎

(1.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杭州 311200;
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在2020年9月的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明确提出了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2021年7月16日,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中国碳市场试点正式推向全国,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先行者”,中国碳市场地方试点于2011年起步;
当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湖北、深圳七省市陆续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并于2013年陆续开始上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一大重要举措,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强度进行研究,能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施行提供一定的建设意义。

目前来看,关于碳市场对碳减排的影响研究多集中于CGE模型的理论预测。有研究发现,碳减排相关企业在当前的碳排放配额比例及碳排放价格的环境下,对碳减排的意愿并不强烈,换句话说,碳减排关于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价格的影响敏感度较弱。但也有研究表明,碳交易对碳减排有正向促进作用,导致企业的营运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及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同时正向影响了企业的资本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碳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绿色效率和企业效益的双赢。

关于碳排放强度,国内学者大多通过LMDI分解法对碳排放强度进行分解。例如,林伯强、毛东昕(2014)将碳排放强度分解为三个部门后,再对各部门进行分解,得出碳排放强度变化特征可具体由七种因素进行解释,其中生产部门能源强度对碳排放强度的下降贡献率最大;
国内学者陈诗一(2011)在其研究中利用乘法形式的对数均值Divisia指数(LMDI)分解法对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行了分解,将工业碳排放强度变化的因素分解为能源结构效应、工业结构效应和能源强度效应三大因素,并得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减排根本上取决于能源强度的降低。本文重点从碳交易与能源强度的关系角度出发,论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如何影响试点地区的碳强度及试点地区碳减排效果。

本文选取2005—2019年中国碳交易试点的七个省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每万元GDP所承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碳排放强度的变化情况,并结合碳交易与试点地区能源强度的关系,研究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试点地区碳强度的影响。

在对七个试点省市进行研究之前,本文需要对中国总体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概述。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增加。有研究发现,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大幅增长与中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有浓烈的二元经济色彩,即农业补贴工业,这种二元经济色彩和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前的经济结构有直接关系。从解放初期到21世纪初,以农业为代表的第一产业的GDP份额从超过50%不断下滑至不到10%,第一产业GDP增长水平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农业截然相反的是,工业GDP份额从1952年的17.6%上涨至2006年的43.3%,并保持着较高的年均增长。中国工业的高速增长依赖的是各种资源要素的大量投入,改革开放期间,只占全国40.1%的工业GDP却消耗了全国67.9%的能源, 排放了全国二氧化碳的83.1%。显然,中国的工业发展带有明显的高投资、高能耗和高排放的特点,这种“三高”的发展特点正是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根据CEIE的数据,目前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7858万吨到改革开放时的14.6亿吨,呈现缓慢上升趋势;
第二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的快速增长阶段,2019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101.7亿吨;
第三阶段是2020年后,虽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但我国经济快速恢复,二氧化碳排放量缓慢增长0.08%,达到102.51亿吨。有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体存在两大特征:一是排放量位居世界高位,二是已经进入回落阶段。本文通过CEAD数据库的数据可知,中国的表观二氧化碳排放量从2015年的97.7亿吨增长至2019年的104.3亿吨,虽然二氧化碳排放量呈上升趋势,但我国的碳强度从2015年的1.42吨/万元下降至2019年的0.95吨/万元,碳强度差额达到0.47吨/万元,说明我国碳减排工作的效果在提高。

严格来说,我国碳市场交易试点地区共有八个省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湖北、深圳和福建,但由于福建于2016年12月22日才开启碳交易市场试点及深圳地区部分年份数据不全,所以本文将除福建外的七个试点省市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深圳和广州试点包含在广东试点内。

根据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的数据,本文以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的2013年作为节点,分别向该时间节点前后各推7~8年,确定将2005—2019年作为研究区间。计算得出各试点省市分别在2005年、2013年、2019年每万元GDP所承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碳强度(见表1)。

表1 碳排放强度 (吨/万元)

本文将表1中的数据转换成折线图的形式,以便更加清晰地探究碳排放强度的变化趋势(见图1)。

由图1中可以看出,各试点省市在2005年的碳排放强度均大于1.0吨/万元,其中碳强度最高的湖北甚至达到2.87吨/万元,与碳强度最低的广东差额达到1.63吨/万元;
2013年,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陆续上线交易。北京、上海和广东三省市的碳排放强度已降至1.0吨/万元以下。从相对指标来说,2005—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的碳强度变化率较为可观,分别达到68.94%、54.65%和36.29%,相较2005年,各试点省市的碳强度已经得到大幅降低。经过了6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各试点省市在2019年的碳排放强度都降至1.0吨/万元以下,表明在2013年各试点省市陆续上线碳排放权交易之后,碳减排工作得到了不错的成果,且除天津外的试点省市2019年碳排放强度都低于我国的碳排放强度0.95吨/万元,表明碳市场的启动对试点省份的碳减排起到了正向促进作用。

国内有研究指出,市场机制对环境问题的作用是碳市场的本质,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兼顾环境效益这一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碳市场将市场机制作为减排的核心手段,将政策法规作为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碳市场发育状态的衡量,本文可从环境、市场、政策三个维度进行把握。2013年,我国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启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此次试点碳市场覆盖了中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既包括了较低能源强度、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区域,又涵盖了较高能源强度、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区域。这就意味着各试点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耗结构等差异明显,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能够为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数据指导。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首次提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45%。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2019年各试点省份实际上已经提前完成该目标。这说明我国勇于承担大国责任,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积极回应世界各国期待,也为各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线。

前文提到,能源强度是影响碳排放强度的重要因素。碳交易是否能通过影响试点地区的能源强度来降低碳强度呢?国内学者耿文欣、范英(2021)通过合成控制法对湖北碳交易试点对于该地区能源强度的影响进行研究,得出了2015—2017 年湖北碳交易试点政策显著地降低了该地区能源强度的结论。同时,研究发现2014年湖北试点政策并未显著影响当地能源强度,这是由于政策效应存在时滞性,因此尽管试点政策在实施初期没有发挥效应,但在接下来的三年中显著降低了湖北的能源强度。研究还通过计算试点地区在碳交易政策实施前后能源强度降低率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得出了这些试点在政策实施后的能源强度平均降低率大于政策实施前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碳交易政策在降低能源强度上的作用。碳交易政策主要通过降低试点地区的能源强度达到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效果,正与本文计算的数据相互映衬。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将碳排放权赋予商品属性,并允许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碳排放权的资源配置,提高碳排放效率,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途径。

为方便叙述,本文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分为高碳排放企业和低碳排放企业。高碳排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超过政府部门分配额度的二氧化碳,超额的二氧化碳部分需在碳市场上向二氧化碳排放未达额的低碳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而低碳排放企业则可将自身未排放的碳排放权在碳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其他利润。获取的其他利润可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进一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企业的根本目的是盈利,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成本是决定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成本控制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碳交易权市场上线前,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并未直接参与企业成本的计算,在碳市场上线交易后,二氧化碳排放被赋予了经济意义。下文将从企业的成本角度出发,分别从高碳排放企业和低碳排放企业两个主体浅析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碳减排的影响机制。

从高碳排放企业角度来说,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对于扩大生产规模超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则需要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与进行碳交易之前相比,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需将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的费用纳入生产成本中,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带来严峻挑战,在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成本压力下,企业倾向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高碳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迫使企业增加对生产技术工艺改良的投入,通过生产技术工艺的改良降低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降低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低碳排放企业角度来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凭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未达额的碳排放可通过碳市场向超额碳排放的企业出售,以获取额外的利润,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变相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在市场收益的吸引下,低碳排放企业会倾向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当低碳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带来的收益高于技术创新成本时,低碳排放企业将更加注重清洁技术工艺的研发,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取得更高的额外利润。

以上基于市场理论提出碳市场能够确保以最具成本效应的方式实现碳减排。但有研究指出,在关于碳市场是通过抑制经济增长还是降低碳强度来实现碳排放下降的问题上还未取得统一意见。有学者进一步研究发现,碳市场中的政府行政干预力度越大,则碳市场的碳减排效应越强,因而基于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的协同作用实现碳减排是中国当前碳市场的一大特色。

本文通过研究自2013年开启碳市场交易试点的各省市碳排放强度变化趋势,从能源强度和企业碳成本角度出发,简要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对碳强度和碳减排的影响机制。从能源强度角度来看,碳交易政策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但在完善碳市场机制后,碳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试点地区的能源强度,从而降低试点地区的碳强度。同时,从企业碳成本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交易能够通过碳市场配置降低企业的减碳经济成本,从而达到碳减排的目的。但碳交易的市场机制对试点地区碳减排作用强度还需进一步探究,而试点地区的行政干预能够显著增强碳市场的碳减排效应,所以试点地区的碳强度降低是通过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的协同作用实现的。因此,我国的碳市场有着明显的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特点,政府能够通过加强对碳市场的行政干预力度来加快碳交易政策的响应速度和增强减排效应。

中国的碳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地乃至全国碳市场的制度建设,增强碳交易对碳减排的市场激励作用,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在碳市场的主导作用。同时,还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行政干预对碳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双碳”目标,需要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的碳市场建设,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市场机制代替传统的行政干预,建立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共同作用的协同机制,进一步促进碳减排,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碳减排成本,加快推进全国的碳市场建设、建立覆盖更多行业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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