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配货站运输合同(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8-19 09:10:1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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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3年配货站运输合同(3篇)(全文完整)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配货站运输合同篇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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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配货站运输合同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三方必须严格按下列条款执行: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托运货物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及性质,倘若乙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货物包装必须完整无损。乙方按约定卸货地址按期、完整无缺运到和办理交接货物手续,否则造成损失各负其责。

三、乙方在运输途中,需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倘若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乙方不得无故耽搁交货时间,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四、有外包装的货物,外包装无损害时,内在货物损坏与否均由甲方负责。

五、配货单位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协调事项,货物起运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如有争议之事,配货单位只起中证人作用。

六、此协议三方均认定无疑,需遵照条款执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收货并出具书面收条后,本协议自

然终止。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配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配货站运输合同篇三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合伙人:
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

第三条 条 本所开办资金 万元,合伙人出资为:
__ 万元 _%;___ 万元 _%;___ 万元 _%;___ 万元 _%;___ 万元 _%;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 (一)、(三)、(四)、(五)、 (六)、(七)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 所列 (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 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一)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一律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第十七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二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 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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