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法官结果(10篇)(全文)

时间:2023-07-08 12:0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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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法官结果(10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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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法官结果篇一

一、信访登记制度

1、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考查;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

3、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2、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3、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4、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分析、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答复、疏导,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切记简单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呼声、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要抓好上报。

(1)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x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2)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①、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②、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 3 )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文件形式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五、立卷归档制度

1、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2、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六、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纪检信访工作制度]

控告法官结果篇二

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控告法官结果篇三

1、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 6月、7 月控告人父亲陈玉祥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生大额取现业务,因而没有支付首付款的错误,此处判决依据与事实明显不符

(证据见附件7-1)

图中陈玉祥名下中行尾号0880工资卡账户6月13日,付买房定金当日atm转4000元给尾号4916的陈航帐户用于付定金,7月1日atm机分别取款3000元、2000元;
7月11日签订合同当日,pos机消费元与元,7月15日和7月19日分别atm机转账10000元与1000元给刘川霞,7月21日柜台转账7600元给曾书琼,以上共计元。

上图交易明细清单,里明明白白记载了元的大额取现业务,一审判决书中又怎能认定2016年 6月、7 月陈玉祥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生大额取现业务,出现如此明显的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2、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上诉人父亲陈玉祥没有支付房贷,房贷全部由被上诉人曾书琼支付的错误,这简直是胆大包天,睁着眼镜说瞎话,此处又是判决依据与事实明显不符。(证据见附件7-2)。

上诉人父亲和被上诉人是再婚关系,上诉人父亲是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收入是企业退休的被上诉人的数倍,有能力还房贷;
而被上诉人的全部退休工资,在不吃不喝的情况下,也远远不够还每月元的房贷,那么问题来了,长达5年的时间,被上诉人是如何还的房贷?难道被上诉人有点石成金的本事?如此重大疑点,原审法官又是只字不提,刻意规避!

陈玉祥名下的两张工资卡在每个月退休金发放日(8号或9号)后面固定的几日,都会有大额取现,取现金额和日期都能和还房贷相对应。到了后期,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上诉人父亲也开始尝试着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到上诉人名下的还贷卡上,因刚开始用,担心款项不能到账,还特意做了备注。

陈玉祥名下工资卡在2019年8月13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10日分别转帐4000元到陈航名下银行卡。

其中9月9日转账备注:房贷款已转收到回复;
11月10日备注:付房贷款;
12月10日备注:付房贷款。

转账记录清清楚楚,还标有备注,一审、二审法官依然视而不见!这又是判决依据与事实明显不符,当事法官故意违背事实

3、涉案房屋以上诉人的名字贷款,由上诉人父亲提供担保,而不是由被上诉人提供担保,说明放款银行也确认上诉人父亲有还款能力,而被上诉人则没有还款能力。

5、被上诉人提供其名下 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2月 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拟证明其还了房贷,但此明细就是日常生活的流水账,金额与时间都与还房贷金额、时间不符,因而与还房贷没有任何联系,竟最终被法官采信,这属于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7、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了上诉人父亲还了房贷。(证据见附件6)

白纸黑字,被上诉人亲口承认上诉人的父亲还了贷款,但凡有一点小学文化,有一点生活常识,有一点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趋利避害,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是人的天性;
除非是铁证如山,众人皆知,根本没办法否认,因而也就没必要去否认的事实。然而对此上诉人亲口承认事实,当事法官却主观而又机智的将其曲解成不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请问当事法官,你的依据何在?

这不就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么!你在公平正义和人情事故的博弈中选择了后者,丢失了法官起码的素质,丧失了做人的底限,让法官群体蒙羞,让大南京蒙羞。

8、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曾书琼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的错误,此处判决依据与事实明显不符:(证据见附件7-3)

图中陈玉祥名下中国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涉案房屋由控告人父亲陈玉祥支付物业费,因而能证明此房屋由陈玉祥掌握与居住。以上证据庭审法官依旧视而不见,又是一处故意违背事实

综上所述,因被上诉人的儿子是派出所团级转业干部,身处要害部门。一审、二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办人情案,存在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和程序违法的行为,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有多处判决依据与事实不符,故意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以上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并造成公民财产的巨大损失以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请求依法追究当事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陈* 2022年5月18日

控告法官结果篇四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4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4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4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5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5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5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2015年6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2015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ⅹⅹ公安局ⅹⅹ区分局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

二○ⅹⅹ年ⅹ月ⅹ日

控告书

控告人:***公司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控告法官结果篇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机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地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控告人:

年 月 日

拓展资料

举报、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

(1)控告书内容要尽量用法言法语,拒绝通篇大白话,可以自己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再写,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书,这样能增加立案的成功率。之前遇到一个当事人,自己明明是遭遇了诈骗,但是每次去公安机关控告,自己云来雾去就描述成了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这就是语言的重要性。例如欲治对方成立诈骗罪,一定要让自己描述的事实吻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2)控告、检举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该正当性来源于主张的事实要于法有据,而非道听途说,甚至恶意虚构。《刑法》243条对此已予以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控告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正可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百度百科控告状

控告法官结果篇六

(原文已有52万阅读量,1254次转发)被偷删的原文52万人阅读量,1254次转发

一、陈杰自残抗争,死不认罪;
辩护律师
同样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多数是非法证据,属于《刑诉法》234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情二、辩护律师和陈杰对二审合议庭将已“排非”、且未公开质证的陈杰九份笔录作为定罪依据、1/3定罪金额是无证据指控和513万元账外资金未查清去向且定性为合法提出异议,而裁定书仍“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明显枉法裁判。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委托单位不具委托资格,该鉴定应为非法证据。而合议庭以非法证据作为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明显枉法裁判。四、辩护律师向^v^平提出一审庭前会议违规、一审庭审笔录造假、纪委两次向检察院移送案件、侦查机关违法去荆州市公交总公司集中找30多名员工取证等问题,但合议庭在二审裁定上,对此只字不提。^v^平,你收到控告信吗?

被控告人:^v^平、曹磊、张继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陈杰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合议庭成员。

控告事项:追究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责任。原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陈杰不服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2019年12月4日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被控告人是该案合议庭成员(控告人2020年8月31日才在追问^v^平时得知合议庭成员姓名,而9月8日就二审裁定了)。1、因陈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并坚决不认罪,作为陈杰二审辩护律师的控告人同样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多数是非法证据,特向被控告人^v^平提出了书面申请,认为该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附件1: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并且在被控告人^v^平去看守所讯问陈杰时,陈杰以自残的方式要求^v^平二审开庭审理并拒绝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求开庭公开陈述。而^v^平不但违法不开庭审理该案,竟直接裁定维持原判,还在二审裁定中称“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陈杰”,那就让他拿出来讯问陈杰的证据吧!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吗!2、三被控告人代表荆州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控告人认为这也是其滥权、枉法的有力体现。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中,有陈杰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五张”。这些证据在一审的庭前会议上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一审辩护律师的证明佐证),在庭审时公诉人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示陈杰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频光盘(有一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附件2:发回重审法律意见书及证人证言)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法律人最基本都要了解的法律规则。可是在陈杰本人以及辩护人明确提出后,三控告人仍在二审裁定书中公然写到“陈杰的庭前供述已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控告人就纳闷了,明明一审的庭审录音录像清楚的记录了陈杰的庭前供述没有举证、质证,一审法官还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以陈杰的当庭陈述为准,难道^v^平死活不同意控告人拷贝一审庭审录音录像,是三被控告人组成的合议庭已经研究过将一审的庭审录音录像给销毁了吗?难道辩护人还补充提交的一审旁听人员对这个问题出具的证人证言也被私藏了吗?(附件3:复制证据申请书)同时,陈杰及其律师向一审法庭提交了《无单据、无陈杰签字万元现金支出凭证明细表》和《无单据、无陈杰签字万元购物卡支出凭证明细表》,明确指出共有万元是无证据指控。有1/3金额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那^v^平法官所认定的“所列证据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是对捏造证据的确认,还是对枉法裁判的确认?(附件4:一审卷内的两份无单据、无陈杰签字凭证明细表)其三,陈杰在上诉状提出:“既然起诉书和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计提的万元中的万元是私分国有资产,那么以同样方式计提出来的资金万元就不应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且讫今为止,这513万元的资金流向并未查清。那^v^平法官所认定的一审“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那这513万元定性为不是私分的依据是什么?这513万元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是否已经查清?请^v^平法官公开答复!(附件5:陈杰上诉状)3、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陈杰在荆州市纪委被调查期间由^v^荆州是纪委委托的鉴定,三被控告人也在二审裁定上明确指出是依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第四十八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不是不知道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也不是不知道纪委的调查材料要做司法转化,而是明知要是排除了这个非法的鉴定意见,本案就没有判决有罪的重要证据。其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法律依据就采纳该非法证据不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吗!4、控告人作为二审辩护律师,还向^v^平法官提出一审庭前会议违规、一审庭审笔录造假、纪委两次向检察院移送案件、侦查机关违法去荆州市公交总公司集中找30多名员工取证等问题。可是,三控告人合议后的二审裁定,对上述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只字不提。不论是^v^平故意隐瞒还是合议庭三人明知而不理,都体现出三被控告人的枉法任性,是破坏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及破坏法律实施的体现。他们在裁定书上写到:当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那辩护人的意见怎么没有体现在裁定书上呢?掩盖辩护人的意见不就是为了枉法裁判吗!综上所述,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依法《^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出控告和举报,望依法查处!此致                                                                                 控告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                                                                                                         张锦宏 律师                                                                                                       2020年9月14日附:相关材料一组张锦宏律师控告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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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法官结果篇七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徐某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4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4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4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5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5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5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2015年6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2015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法官结果篇八

长沙市**区*法院:

你院受理的**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天民初字第**号},我是**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
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法院为*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申请人:

**年4月30日

控告法官结果篇九

涉嫌诈骗控告书

控告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诈骗男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诈骗女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告人的财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与犯罪,特向贵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治安责任与刑事责任。

派出所 :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

省公安厅 :

******

控告法官结果篇十

刑事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主要是请求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控告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被控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以便于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理由,就是以所叙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分析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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