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规章制度通用

时间:2022-07-27 16:1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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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一家公司也需要一个正 确的规章制度来管理。以下关于规章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提供,欢迎阅 读与借鉴。

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劳务派遣 员工规章制度另行规定 )

第三条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 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 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 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 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

第六条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验原件留复印件 ;无相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员 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接到公司的录取通知后,新员工即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体检事 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领取体检表格并在一周内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

结果不合格的,公司将随时决定终止录用,因个人故意拖延体检时间或隐瞒体 检不合格结果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录用。

第八条新员工报到时应交 3 张 1 寸照片及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工作 证、医疗保险病历本、开工资帐户。

第九条体检等录用条件符合后,企业予以录用。录用后员工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调档,调档同时转入社保关系 ;档案调入公司的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试用期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做兼职工作。

第十条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 ( 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 证等证件。

第三章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含员工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 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

(职务 )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 (标准工资 ) 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的 正常日工资 = 月基本工资 ÷21.75 天,小时工资 =月基本工资 ÷174 小时。

200% 的工第十四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200% 的工

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 班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 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一式二份 ),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 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每月 10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2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 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 个月内 )的,按劳动 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 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第十八条员工病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工龄 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80% 。但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十九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

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扣工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 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 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 积金。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 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 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 : 00?12 : 00,下午

13 : 30?17: 30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 (星期六、日 )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 超过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填写 《安排加班表》或《申请加班表》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查备案 ;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法定休假日: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 1 天、五一节 1 天、端 午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

(1) 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5 天。

(2)婚假:员工结婚,婚假 3 天;晚婚者 (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 岁 )增加 10 天。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给予丧假 3 天 ;员工

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 予看护假 3 天。对晚育的,延长女职工产假三十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 10 天。

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 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给予探亲假。

 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 3 至 24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 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年以下的为 9个月;10年以上 15年以下的为 12个月;15年以上 20年 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员工,在 24 个月内尚 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

题负责,法定代表人 (或总经理、安全主任 )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员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录用新员工,应在一周内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有关公司 制度、安全、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 道德意识。

第三十五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 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 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 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 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 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 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 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第七章劳动定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

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公司确定或变更劳动定额标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通过后实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 (合同 )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

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