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级)(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22 11:35: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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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级)(范文推荐)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组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综合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由综合科指定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主动公开工作规程

第五条**市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开。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中心依照《条例》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局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年度预算、年度决算;

(四)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政策;

(五)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除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告栏、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局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心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局政府信息;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社会监督评议

第十七条为更好的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展开社会评议,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接收处理咨询和投诉的及时性,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八条评议方式为网上问卷评议

第十九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反馈。

第二十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按“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原则,信息上网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必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保密审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1)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或资料;(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4)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五)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问题澄清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每月进行一次自查,主要对照绩效考核内容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定期对本中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自评,查漏补缺,一旦发现上传错误信息、不完整信息等问题应立即整改,及时纠正问题。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向社会进行说明,澄清问题。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报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情况,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绩效考核出现扣分项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未通过保密审查私自将涉密信息发布或上互联网的;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按保密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科室、二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配合局信息公开相关负责人做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传送公开信息,并对各自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形成信息公开责任制。

第九章工作总结与年报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年初要对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制定信息公开年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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