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文)

时间:2022-06-13 15:4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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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市实施办法,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不断提升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办发〔201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2018〕17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公文报送管理

(一)规范公文报送渠道。

1.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乡、镇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政府报文。

2.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本部门名义向市政府报文。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应以本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以本部门名义先向市政府报文,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需向市委报告的常规性工作,可以本部门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文。

3.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文,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文。

4.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按程序报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报市政府领导。

(二)严格报文签发(签批)管理。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

(三)明确报文要求。需市政府研究批复的公文,必须以请示件形式上报。请示事项应按规定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个请示事项;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是报告中夹带请示内容的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报送市政府的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要切实控制报送公文的篇幅,严格执行字数要求。

1.确保报文的完整性。向市政府报送的政策性公文征求意见情况、依据的上级文件、市领导有关批示等材料要完整,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时须附修改说明和花脸稿;修改说明要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逐一说明研究修改情况,同时就修改内容说明理由。

2.提高报文的时效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快办快报,提高工作效率。报市政府研究审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预留充分的研究、协调、审批时间,一般应提前7日报送,紧急事项不少于3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限前1周报市政府。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即时报送、即时办理。除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敏感事项外,要书面说明紧急的理由。

(四)严禁违规报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特殊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要机密事项、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不得以部门内部情况报告等非正式件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

(五)落实协商会签制度。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严格公文拟办程序

(六)规范文件办理。

坚持归口办理原则,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接收。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按程序报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属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事项,经政府办主任、市长审批同意后,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程序办理。对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合呈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市委为主的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办,与市政府办公室商办;以政府为主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与市委办公室商办,或由市委办公室批转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七)规范办理落实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程序、时限。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中明确要求我市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收文即办,提出意见后即报市政府;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于收到文件20日内完成代拟稿。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中未明确要求我市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于收到文件15日内报市政府;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中对有关工作已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将落实(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报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或委托政府办分线主任)负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情况的督办和盯办,及时根据上述时限要求进行催办,对落实不力的,应向市政府督查办提供有关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办定期进行督办或通报。对拖延搪塞、仍不落实的,由市政府督查办向市纪委、监委反映情况并提请市纪委、监委查办。

(八)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通过应急平台交办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他方面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领导批示,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需要分管副市长协调落实的,分管副市长及时研究调度,并(或委托政府办分线主任)负责跟踪督办。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机要科运转,及时转有关乡、镇或部门,并抄送政府办分线主任协调推动;对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办跟踪督办。

三、严格公文运转管理

(九)强化呈批过程管理。公文在呈批过程中,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把握轻重缓急,强化痕迹管理,注意安全保密。认真落实办文责任,承办人、审核人均要在呈批笺上签字。要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建立收文、初审、审核、运转、交接、办结、反馈台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收件时应注明收件时间,发件时应注明送达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和办理进度,并注意相互提示、紧密衔接,防止断档、压件误件。常规性公文一般要在3日内呈批运转完毕,重要紧急公文要即送即办即报。

(十)规范批示事项交办和反馈。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自接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到批示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要提前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定期报告办理进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需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7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在15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明确再报日期并列入工作台账。

四、严格公文审核程序

(十一)规范报送发文程序。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报送书面发文请示,经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送发文;提请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应向市政府报送书面发文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再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发文。

(十二)明确报送发文时限。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1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7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市政府。有时限要求的上报、下发文件,起草部门要早作安排、尽早起草,给文件审核和市政府领导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

(十三)严格落实前置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上会前至少10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对文件稿比较成熟,相关部门意见一致,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按程序进行报批;对文件稿尚不成熟,存在政治政策性、合法合规性、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实质性问题以及行文不规范、错误较多的退回起草部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报。

(十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市政府部门提请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市委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十五)提高文件审核效率。在确保市政府文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节奏,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文件制发。对涉及全局工作、重大问题,市政府领导关注、直接交办或批示速发、即发的紧急文件稿,要简化流程,即核即报。

(十六)严格文件签批程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依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批签,在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文件内容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情况,按程序报批。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一般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十七)健全文件定密、公开机制。市政府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稿,应根据“谁起草、谁定密”原则,研究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发文范围,经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后报送市政府。拟公开发布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开发布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实施。

五、加强公文统筹管理

(十八)实行发文清单管理。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于列入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制定相关市政府文件的,纳入市政府发文清单管理。对发文清单之外的临时性发文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市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十九)切实精简文件。认真贯彻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在充分体现市政府领导意图和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压缩文件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严控发文数量。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市政府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省厅局文件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参照省厅局发文形式自行发文或由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高发文规格。除市《政府工作报告》等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印发,一般不再单独印发。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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