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5 09:25:1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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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以及履行有关dang风廉政建设和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根据《dang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dang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所任职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应依法和有效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和重大经营决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和内部控制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履行dang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有关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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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副职负责人;

(三)对任期不满一年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公司审批。

区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总经理,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由公司委派到该直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都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含届满连任)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清算和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时,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委托管理,根据企业负责人离任情况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接受审计企业负责审计配合工作,明确审计配合人和工作人员,提供审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审计查询与询问,及时回复审计取证材料,协调相关延伸审计事宜,执行审计决定(意见)。

第十二条接受审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应提交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参加审计进点会,协助审计查询,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审计部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或者配合完成部分审计任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企业资产质量状况及变动情况,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情况;

(五)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履行有关dang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和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和会计政策,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资产质量及变动情况,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情况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和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检查企业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并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核实被审计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被审计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和公司下达的各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等。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和运转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重点检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是否对所属单位实施了有效监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履行有关dang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被审计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及企业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针对被审计人任职以前遗留的各种问题和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在任期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效果如何。

第四章主要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按照《新能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等。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及工作变动、公司改革重组等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执行临时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审计部门送达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审计资源等情况成立项目审计组,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前做好审前调查,并就审计安排与接受审计企业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下达给接受审计企业。接受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责、经营决策程序与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内外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有关资产产权、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资产处置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

(三)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四)重大事项、重要会议记录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五)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六)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七)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及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八)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人应当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职责范围与工作分工:

(二)任职期间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分析;

(三)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效果;

(五)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实施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审计进点、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和审计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进点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配合要求,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并由接受审计企业介绍审计配合安排。被审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接受审计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按审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人员发出的取证材料进行书面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对取证事项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界定,对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经营风险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接受审计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接受审计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对被审计人及接受审计企业认为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部分,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经核实后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接受审计企业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整改意见通知)后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公司。

第五章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送审计报告,发布有关审计信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纪 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被审计人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审计中发现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履职失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原《新能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XNY-G3-SJ-01-20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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