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通知》将进一步推出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郭宏宝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国内大循环体系的形成战略意义巨大,一体化的关键在于营商环境的先行,税务部门此次出台的10项举措,从税收数据赋能到具体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落地操作性很强,是正当其时又正当其势的政策举措,相信此次10举措的推行一定会加速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并对国内大循环体系的形成产生积极影响。
实际上,为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19年底,税务总局就推出了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推进征管一体化、办税便利化。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等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为实现跨区域通办提供了坚实基础。此次税务总局新推出的10项措施,进一步丰富了长三角地区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改革内容,形成了“16+10”税收支持体系,积极打造长三角区域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的10项措施包括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在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方面,《通知》提出,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在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方面,《通知》提出,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在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方面,《通知》提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在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方面,《通知》提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7月31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上海调研时指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的重大战略举措,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征管一体化、办税便利化举措,不折不扣地让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