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风廉政制度细则

时间:2022-08-06 17:15:01 来源:网友投稿

  党员党风廉政制度细则

  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党风廉政制度细则文章,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党员党风廉政制度细则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实行省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谈话类型

  省政协机关廉政建设谈话分为: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实施党风廉政谈话活动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的范围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助理巡视员,研究室各处正、副处长,老干所正、副所长,报社、杂志社正、副社长和正、副总编以及其他处级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机关新任职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机关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机关干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一)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处、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掌握处、室主要负责人执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听取对机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和问题。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根据任职的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及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写出书面报告,作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帮助其提高认识,查找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促其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1、政协机关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负责进行。

  2、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提醒谈话的谈话名单,由机关纪检组提出,报机关党组书记审定。

  3、机关党组每个成员每年至少应同2至3名处、室负责人进行谈话。

  4、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前,机关纪检组要提前将谈话的要求、内容、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前,纪检组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5、谈话人在谈话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

  6、政协机关党组成员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纪录及有关材料由机关纪检组统一存档备查。

  7、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处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

  六、其它

  省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谈话,或由受委托的政协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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